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77號
TYDV,99,除,277,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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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鄭志成即鴻成食品機械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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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7年7月30日 │50,000元 │AF0二三0三四│ │
│1 │陳湛才 │ │ │ │四 │ │
├─┼─────────┼─────────┼───────────┼────────┼────────┼──┤
│00│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7年6月30日 │50,000元 │AF0二三0三四│ │
│2 │陳湛才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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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