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34號
TYDV,99,除,234,201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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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營光工程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龜山分行 │98年9月30日 │30,000元 │UA八七八一0六│ │
│ │姜月眉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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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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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