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11號
TYDV,99,法,11,201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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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宋隆俊
聲 請 人 甲○○(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祀公業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祀公 業前於民國61年12月22日依法設立,有本院登記處98證他字 第96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該財團法人於99年3 月21日 召開代表會員定期大會,依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 條第1 項規定,決議修正第1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爰請求准 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祀 公業董事,有前揭法人登記書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 定,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合先敘明。而聲請修改捐助章程 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宋新恩公祭 祀公業99年度代表會員定期大會會議紀錄、「99年大會」出 席費具領清冊、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之捐助暨組織章 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茲因修正後之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10條後段規定:「另設顧問,由董事會聘請歷 屆卸任董事長一至二人擔任」,係增設顧問人數之限制,考 量該財團法人登記設立於61年間,迄今已有30餘年,其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11條並明定董事長任期為3 年,如未對顧問人 數加以設限,符合擔任顧問資格者眾,若發生董事會廣泛聘 請卸任董事長擔任顧問之情形,恐影響該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如附表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應有助於減少資源浪 費、提升組織效率及財團法人之永久存續,對於維持該財團 法人之追思祖先、培育後裔、繁榮宗族等設立目的,亦有助 益;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本件主管機關即桃 園縣政府之意見,經桃園縣政府於99年4 月21日以府民宗字



第0990140406號函覆無意見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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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條文 │
├─────────────┼─────────────┤
│第10條 │第10條 │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
│人,均由代表會員大會中以無│人,均由代表會員大會中以無│
│記名連記法投票產生選舉之。│記名連記法投票產生選舉之。│
│董事九人互選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九人互選董事長一人常務│
│董事二人,監察人三人互選常│董事二人,監察人三人互選常│
│務監察人一人,另設顧問,由│務監察人一人,另設顧問,由│
│董事會聘請歷屆卸任董事長擔│董事會聘請歷屆卸任董事長一│
│任。 │至二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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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