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聲 請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吳恒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 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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