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151號
TYDV,99,司票,2151,2010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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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誠科技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威誠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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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