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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