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200號
PCEV,91,板簡,200,200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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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ОО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朱玉蘭
        簡國鴻
        唐全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ОО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
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白光華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乙○○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約定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 日止,按月分六十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 定如有未按時清償本息時,該借款部份即視全部為到期。詎料被告甲○○清償本 息至九十年五月,尚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欠款明細表各一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十二萬九 千五百二十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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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