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訴人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洪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訴字第1482號給付代
工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622,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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