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16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080,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
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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