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許姿萍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98年度訴字第1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