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明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4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98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185 元
,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8,3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0 元,合計1 萬8,34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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