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99號
PCEV,91,板小,99,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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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訴訟代理人 吳宏欣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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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