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俣喜昭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誌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百分之零點零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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