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505號
PCEV,91,板小,505,200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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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俣喜昭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誌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百分之零點零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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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