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488號
PCEV,91,板小,488,200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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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甲○○○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悌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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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