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甲○○○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悌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