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8年度,180號
TYDM,98,審交附民,180,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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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市○○路○.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朝清
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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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