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65號
SCDV,99,除,165,201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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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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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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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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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冠建設股份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98年6月8日 │117,600元 │AC0000000 │ │
│ │限公司鄭秀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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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