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01號
SCDV,99,補,401,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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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
    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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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