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
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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