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30號
SCDV,99,補,330,2010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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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
肆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
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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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