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 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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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前之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 │
│ 抗 告 人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
│ 設台南縣新營市○○街151號1樓 │
│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51號1樓 │
│ 相 對 人 乙○○ 住新竹市○○路○段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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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後之當事欄記載: │
│ 抗 告 人 乙○○ 設住新竹市○○路○段22號 │
│ 相 對 人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
│ 設台南縣新營市○○街151號1樓 │
│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51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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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前之原裁定第2 頁第9 行記載:「聲請人」,應更正為「相│
│ 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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