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81號
SCDV,99,司催,181,2010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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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號碼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之股票號碼與
  股票掛失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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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