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股票號碼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之股票號碼與 股票掛失通知書不符)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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