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7年度,3號
SCDV,97,重勞訴,3,2010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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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5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9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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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