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7年度,3號
SCDV,97,重勞訴,3,2010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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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
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1,22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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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