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
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1,22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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