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選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本件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壬○○得知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於民 國98年 8月間舉辦「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期間,有發放 宣傳品環保便當盒給鄉民作為宣導,而座談會結束後未發放 完畢之便當盒則暫時擺放在温文結位於新竹縣橫山鄉○○村 ○ 鄰○○路2段216號住處,由其妻丙○○代為保管並繼續發 放給有需求之鄉民。被告壬○○得知温文結登記參選第16屆 新竹縣橫山鄉鄉長選舉,為期温文結能順利當選連任,竟於 98年10月20日前某日,前往温文結上開住處,向丙○○表示 可以代為發放上開便當盒,丙○○於是交付「新竹縣橫山鄉 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並告知被告壬○○ 請其讓需要之人在簽到簿上簽名,之後再憑簽名人數領取便 當盒發放。被告壬○○於拿到「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 設座談會【】村簽到簿」後,即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 附表所示地點,對於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人表示在簽到簿上簽 名即可領取便當盒,附表所示之人均於不知情情況下簽名。 被告壬○○隨即將已簽名之簽到簿拿給丙○○核對,再依簽 到簿簽名之人數領取49個便當盒,再一一前往附表所示有投 票權人等人家中,基於意圖以賄選方式之單一犯意,接續為 附表所示,明示或暗示之行求賄選。
㈡、惟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及當庭更正後,本件修正起訴範圍 為:被告壬○○為期新竹縣橫山鄉第16屆鄉長登記第 1號候 選人温文結能順利當選連任,竟於温文結登記參選後之98年 10月中旬某日,前往温文結新竹縣橫山鄉○○村○○路○段2 16號住處,向温文結之妻丙○○領取「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 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 1冊,持之向其所熟識之橫 山鄉居民表示只要在簽到簿上簽名,每簽 1個姓名即可領取 便當盒 1只。至簽滿49個姓名後,被告壬○○即向丙○○領 取不鏽鋼便當盒49只(每只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7元,其 上印有「新竹縣橫山鄉鄉長庚○○敬贈」等字),並於起訴 書附表所示時間(均為98年12月 5日投票日之前)、地點,
在交付便當盒給附表所示之丁○○(領取 1只)、甲○○( 領取 2只)、戊○○(領取2只)、己○○(領取2只)、辛 ○○(領取4只)等5名有投票權人時說:「温文結這次請你 幫忙」、「拜託要支持一下鄉長」、「要投給温文結」、「 鄉長拜託拜託」等語,而以該等便當盒行求賄賂,要約其等 投票給温文結,另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及編號7至編號18部 分之事實予以減縮。因認被告壬○○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壬○○於 警詢、縣調站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丁○○、甲○○、 己○○、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與證人戊○○於 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和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暨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㈢、 「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 8紙 。㈣、新竹縣選舉委員會98年10月15日竹縣選一字第098080 0979號函及所附臺灣省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 1 紙。㈤、橫山鄉公所98年 5月19日民政課簽呈及附件。㈥、 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環保暨建設座談會通知單。㈦、扣案便 當盒36個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固坦承其有於98 年10月18日或19日前往證人温文結位於新竹縣橫山鄉○○村 ○○路○段216號住處,向證人温文結之妻即證人丙○○領取
「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 1冊 ,並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及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 分別令證人丁○○、甲○○、戊○○、己○○、辛○○於上 開簽到簿簽名及其後分別交付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於98年 8月 間舉辦之「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期間未發放完畢之宣傳 品環保便當盒予上開 5人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涉有何行求 賄賂投票之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很單純的要為大家作宣 導環保便當盒,所以幫鄉民代領發放,鄉民就是左鄰右舍, 因為我時常作環保衛生的志工,我發環保便當盒不是賄賂的 意思,因為那是公所所發的宣導品,因為我是鄰長的媳婦, 有時一些公務的東西,都是由鄰長發放等語。
四、經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丁○○、甲○○、戊○○、己○○ 、辛○○於警詢時及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中之陳述 ,在本院審理中,被告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無 意見(本院卷第185頁背面至第186頁),且未於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證人丁○○、甲○○、戊○ ○、己○○、辛○○於警詢之陳述及證人温文結、丙○○於 縣調站中之陳述,均係其於案發後就各自親身經歷之事實所 為者,依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且均非非法取得 之證據,又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前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次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 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 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合先 敘明。
㈡、第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 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 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 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 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 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 院92年臺上字第 89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所謂「賄 賂」,應就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機、對象等客觀因 素加以審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能否認係賄賂,非以 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仍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為判斷,足認其與要約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價之關係時,始足當之,而非可 僅以對於不特定人有交付一定價值之財物,即遽認行為人有 行賄之意思。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 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為構成要件。 本條之罪為刑法第 144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罪之特別規定,與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行使」罪,二者在性質上,屬於對合(立)之必要共犯關係 。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雖不以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 行使為必要,但必須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意思 並已收受時方為成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133號判決亦 可資參照。
㈢、又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壬○○有交付系爭便當盒給附表編號 1至編號2及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證人丁○○(領取 1只)、 甲○○(領取2只)、戊○○(領取2只)、己○○(領取 2 只)、辛○○(領取 4只)等人之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 核與證人丁○○、甲○○、戊○○、己○○、辛○○證述大 致相符(69號選他卷一第272 頁至第274 頁、第277 頁至第 279 頁、第280 頁至第282 頁、第284 頁至第285 頁、第 294 頁至第297 頁、第303 頁至第306 頁、第308 頁至第 310 頁、第313 頁至第316 頁、第318 頁至第320 頁、本院 卷第141 頁至第153 頁、第176 頁背面至第185 頁),並有
扣案之便當盒36個、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 】村簽到簿4 紙共8 面(69 號 選他卷一第30頁至第37頁) 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另證人温文結係新竹縣 橫山鄉第16屆鄉長登記第1 號候選人,而證人丁○○、甲○ ○、戊○○、己○○、辛○○就該次鄉長選舉均係有投票權 人,復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98 年10 月15日竹縣選一字第 0980800979號函及所附資料、新竹縣橫山鄉橫鄉民字第 0990001915號函及所附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4 號選偵卷第 6 頁至第7 頁、本院卷第77頁至第101 頁),足認此部分之 事實,亦堪認定。是被告壬○○其主觀上是否係欲藉此免費 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 甲○○、戊○○、己○○、辛○○約為投票予温文結之意思 ?又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 辛○○是否有認知到其「接受免費便當盒」與「約使其投票 」二者之間係存在有上揭對價關係?此即為本案審理之重點 。
㈣、關於被告其主觀上是否係欲藉此免費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 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 ○、辛○○約為投票予温文結之意思:
1、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於發放時有無告知便當盒係何人 提供?)我有告訴他們說是鄉長提供的」、「(妳是否於發 放便當盒時是否有對收受便當盒之人告知何事?)我有對我 比較熟的朋友說,告訴他們「我是鄉長温文結的助選員,拜 託!拜託!幫忙一下鄉長温文結」等語;於調查站中供稱: 「(甲○○於接受詢問時供稱『他沒有講誰發放,但是她有 告訴我要支持温文結,也拜託我要投給温文結』,妳為何於 發放前述便當盒時,要請甲○○投給温文結?)我只有向他 說温文結做的很好,隨口而出希望他能支持温文結,但是沒 有說拜託他要投給温文結」、「(丁○○於接受詢問時供稱 『我不知道,當時鄰長媳婦有告訴我,温文結這次要拜託妳 了』、『鄉長温文結並沒有到我家,只有鄰長媳婦於當時發 放前述環保餐盒時,請我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 1個忙』, 妳為何於發放前述便當盒時,要請丁○○投給温文結?)我 是隨口而出向丁○○表示,希望這次能幫温文結 1個忙」、 「(妳在負責發放便當盒給民眾時,是否都有向他們每個人 拜託支持温文結?)我只有在比較熟悉的鄰居友人,才會在 發放便當盒時,隨口而出希望能這次選舉能支持温文結」等 語;於偵查中亦供稱:「(關於温文結部分,妳如何說?) 因為我比較支持温文結,對比較熟的朋友會說拜託拜託,要 和温文結作環保」、「(既然是推廣環保跟選舉是不同一件
事,為何講到助選?)我純粹表示我個人是支持温文結,來 做環保」、「(支持温文結作環保,為何要談到助選?)我 的意思是要大家要支持温文結」、「(你講助選的用意?) 我很支持温文結的意思。不是助選員的意思」、「(除了妳 之外,還有誰幫温文結發上開便當盒?)不知道。會提到助 選,是因為選舉時我支持温文結,希望大家來支持他作環保 。是我本人支持他」、「(發放便當是否有講拜託幫忙支持 温文結?)脫口而出就說拜託、拜託、支持環保」等語;於 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妳在請人簽名還有發便當盒時,向 人家說拜託拜託的意思是否是拜託要投票給温文結?)沒有 講投票的意思」、「(妳沒有明講但是你的意思是否是要拜 託人家投票給温文結?)就是說拜託拜託這樣子而已,就是 拜託發公物一樣」、「(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是有幫温文 結拉票的一點點意思」、「(證人甲○○所說你有跟甲○○ 說,拜託一下,打到下面去,甲○○講說妳有跟他講這句話 ,妳有沒有這樣跟甲○○說?)那是平常的時候講的,又稱 :有」、「(妳有沒有向丁○○講說,温文結幫忙一下?) 有」、「(妳有沒有要用便當盒買票的意思?)沒有」、「 (妳發便當盒給妳的左鄰右舍,妳目的是想利用發便當盒的 機會叫妳的左鄰右舍要投票投給温文結嗎?)沒有這個目的 ,又稱:有些比較要好的會講這樣拜託拜託,是有一種幫温 文結拉票的意思」、「(所以妳是不是在發放便當盒給己○ ○、丁○○、辛○○、戊○○這些人及請甲○○在簽到簿簽 名時,有說拜託拜託或打在下面等,意思是要請他們要支持 或者是投票給温文結?」有講,意思是有拉票的意思」、「 (妳究竟是不是想要用便當盒向左鄰右舍幫温文結買票?) 沒有」、「(妳的左鄰右舍會因為你發放便當盒給他們並幫 温文結拉票,他們就會因此而投票給温文結?)不會」等語 (69號選他卷一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5頁、第257頁至第 258 頁、第262頁、第269頁、本院卷第190頁背面至第191頁 )。故被告於拿「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 村簽到簿」給證人丁○○、甲○○、戊○○、己○○、辛○ ○簽名,或交付便當盒予上開證人時,確有向證人丁○○等 人說拜託拜託,請其支持並幫忙證人温文結拉票之意思之事 實,應可認定。
2、惟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 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 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 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 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
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 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 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 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持某 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 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23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幫忙證人温文結之妻即證人丙○○發放便當盒,並於 請證人丁○○、甲○○、戊○○、己○○、辛○○簽名,或 交付便當盒予上開證人之際表示拜託拜託,請其支持並幫忙 證人温文結,雖已表徵出被告有支持贊助鄉長候選人即證人 温文結之意,然鄰居街坊之間於選舉期間自由談論其個人支 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此為民主選舉制度所必然的現象,被 告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與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 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之認知,自仍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並在不悖 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 後加以認定,要非謂不問任何場合,因有致贈相當價值物品 ,且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一律以投 票行賄罪論擬,是以,尚不能單以被告交付便當盒予證人丁 ○○、甲○○、戊○○、己○○、辛○○而遽認其係以免費 提供便當盒做為賄選之對價而有賄選之意,更遑論本件扣案 便當盒係新竹縣橫山鄉舉辦環保座談會活動後發放剩餘之宣 導品,而非被告自身提供所致贈之物品,故被告主觀上是否 係欲藉此免費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 證人丁○○、甲○○、戊○○、己○○、辛○○約為投票予 温文結之意思,實堪置疑。
㈤、關於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 辛○○是否有認知到其「接受免費便當盒」與「約使其投票 」二者之間係存在有上揭對價關係:
1、關於證人丁○○部分:
⑴、證人丁○○於警詢中證述:「(你係於何時、在何場合、由 何人交付前述之環保餐盒係給妳?)我是於98年10月底時 7 時30分許,由新興村13鄰鄰長媳婦,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到 我家發放老鼠藥時告訴我有環保禮品要發放叫我在名冊上簽 名後,於當日19時許鄰長媳婦才拿環保餐盒」、「(鄰長媳 婦為何要交付環保餐盒給妳?)我不知道,當時鄰長媳婦有 告訴我,温文結這次要拜託妳了」、「(你領取便當盒烙印 有橫山鄉公所鄉長温文結贈,鄉長温文結否有於現場?是否 有請求妳支持他選鄉長?)鄉長温文結並沒有來我家,只有 鄰長媳婦於當時發放環保餐盒時有告訴我,請我此次鄉長選
舉幫温文結 1個忙」、「(鄰長媳婦交付環保餐盒給妳時, 有無穿戴橫山鄉鄉長候選人鄉長温文結之競選衣服?有無向 你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妳表是希望能支持温文結 連任鄉長?)她沒有穿競選工作衣服,她有告訴我,這是環 保用途鄉公所送的,請我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 1個忙」、 「(妳是否知道妳所領取之環保便當盒鄉公所是作何用途? )她有告訴我,這是環保用途鄉公所送的」等語(69號選他 卷一第273頁至第274頁)。
⑵、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今天警察提示給妳看的鐵製 便當盒,今年有無人送妳?)有。今年10月底鄰長的媳婦有 送給我」、「(在何處送給妳?)她 1個人在早上到我家跟 我說是環保用的,是鄉公所送的,要我簽名在 1張紙上。之 後晚上她送便當盒來我家」、「(請妳簽名時,有跟妳講什 麼?)她只有說是環保的,鄉公所的」、「(當天晚上送便 當盒給妳時有跟你說什麼?)她說是鄉長温文結麻煩我們, 幫忙一下」、「(她說這些話是何意?)我想是選舉快到了 吧」、「(妳今天稍早不是說鄰長媳婦發便當盒給妳時,跟 妳說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 1個忙,她到底是如何說?)她 是說『温文結這次請你幫忙』,沒有講選舉兩個字」、「( 妳既然認為是幫忙選舉,為何還要收那個便當盒?)當天上 午她說是環保開會送的,是橫山鄉鄉公所發放的,我就沒有 多加考慮」、「(為何可以被贈送環保便當盒?)我想有時 候開會沒去,鄰長會代領」、「(當天晚上她拿便當盒給妳 時,有無講到環保的事?)沒有」、「(鄰長媳婦名字?) 不知道。因為她是上午拿老鼠藥來時,一起來發。一開始我 有拒絕,後來她說是鄉公所發來環保用的,沒有關係,所以 我就簽名」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77頁至第278頁)。⑶、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98年10月底壬○○ 有沒有拿這張簽到簿給妳簽名?)有」、「(當時妳簽名時 是否知道妳在簽什麼東西?)知道,是環保座談會,我自己 有看,而且壬○○有跟我強調這是橫山鄉環保座談會」、「 (所以妳很清楚這個是公家的東西要發給妳,所以請妳簽名 ?)是」、「(簽名的時候壬○○有沒有跟妳講什麼話,除 了剛剛講的環保之類的,有沒有說選舉有關的事項?)簽名 的時候沒有說」、「(妳簽完名就知道過幾天就會有便當盒 拿給妳?)是,當天晚上」、「(妳拿到這個便當盒你心裡 是怎麼想的,是妳該得的或是人家送給妳的?)是鄉公所送 的,因為這是橫山鄉的環保座談會,所以便當盒應該是我的 」、「(拿便當盒的時候壬○○有沒有跟妳說什麼?)壬○ ○說這次再麻煩拜託一下」、「(壬○○有沒有說誰拜託一
下?)壬○○說温文結麻煩拜託一下」、「(妳聽到這個話 會認為壬○○是拿便當盒跟妳買票嗎?)不是,因為這個是 鄉公所環保建設座談會送的」、「(被告她請妳簽名的時候 你有沒有問她說為什麼我沒有參加座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 )因為我們鄉公所座談會的時候沒有出席,有時候鄰長會代 領東西」、「(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有問,我沒有出席座 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嗎,壬○○說沒有關係」、「(妳剛剛 有講說領便當盒的時候,被告有跟妳講選舉有關的話,請妳 再講一次,被告到底跟妳說什麼?)壬○○只說這次麻煩再 拜託一下,拜託一下温文結,這次幫忙一下温文結,又稱: 應該是拜託一下温文結,沒有說幫忙」、「(事實上壬○○ 到底如何跟妳說的?)我忘記了,我只記得當初有講温文結 3 個字,至於怎麼說的我忘記了,因為實在太久了」、「( 妳聽到壬○○這樣講的時候,妳是否知道她的意思就是要請 妳投票給温文結?)感覺或許是有,又稱:應該是有」、「 (就妳的認知,妳認為妳收到環保便當盒,是基於什麼樣的 原因收到,是因為要答應投票給温文結嗎?)不是,我認為 那是座談會環保議題用的」、「(妳認為妳收到便當盒因為 壬○○跟妳講說温文結拜託,妳就會想說我收到便當盒我應 該投票給温文結?)我不會這樣想」、「(壬○○拿簽到簿 給妳簽名的時候,當時是壬○○一方面請妳簽名一方面發老 鼠藥嗎?)是」、「(妳以前也曾從壬○○那邊收到老鼠藥 嗎?)曾經」、「(那時壬○○發老鼠藥妳們要簽名嗎?) 不用」、「(所以妳在簽到簿上簽名用意為何?)因為我看 到抬頭有寫環保,我以為是要領環保便當盒所以要簽名」等 語(本院卷第178頁背面至第180頁)。
2、關於證人甲○○部分:
⑴、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你因何事?何時、於簽名簿 上簽署『甲○○、江文崧』?)大概在10月中旬左右,我們 14鄰鄰長的媳婦到我家來,跟我說在這個簽名簿上簽名,簽 1個就可以領1個便當盒,我就簽我跟我兒子江文崧的」、「 (壬○○在請你簽名時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 無告知你此事?)她沒有講誰發放,但是她有告訴我要支持 温文結,也拜託我要投給温文結」、「(你簽名後壬○○是 否有將便當盒交予你?)之後我就不知道她有沒有拿給我家 裡的,家裡誰收的我也不知道,等下我會回家找看看有沒有 收到便當盒,我再拿過來」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81頁至 第282頁)。
⑵、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是否領到印有鄉長温文結贈 的便當盒?)10月中旬」、「(何場合領的?)不是我去領
的,是14鄰鄰長的媳婦壬○○到我家,拿 1張簽到簿給我要 我簽名,就可以到鄰長家領取便當盒,我就簽了 2個名字, 簽我及我兒子江文崧的名字,但是我沒有去領」、「(你家 有幾票?) 7票,但是我只有簽2個名字,我想簽2個就好」 、「(壬○○有無說是鄉長送的?)沒有,但是後來她說拜 託要支持一下鄉長,我就說好」、「(壬○○給你簽名時是 否提到便當盒是開會送的?)沒有」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 284頁至第285頁)。
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壬○○是否常常幫她 的公公發公家的東西給你?)是」、「(壬○○給你簽名有 沒有跟你說為什麼要簽名?)壬○○說簽名簽下去,有兩個 飯包盒」、「(壬○○是否只有說簽名就可以拿便當盒?) 是」、「(壬○○請你簽名,你當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到底是 誰給你的?)因為壬○○是鄰長拿來,說簽名有飯包盒,我 就簽名,因為鄰長所有公文拿來我都是這樣簽名,這是公家 的事情」、「(你外勞是什麼時候把便當盒給你?)是刑事 組來問我之後,我回家問我家的外勞有無收到,我外勞才告 訴我」、「(你會不會因為簽名可以拿到兩個飯包盒就會決 定投給誰?)不會,我自己的親戚選舉我都沒有投票,我很 少去投票」、「(為何這樣說?)我送壬○○出去,壬○○ 說『拜託,打在下面去』,在選舉之前,我還沒有簽名之前 ,壬○○也有說『拜託一下,打到下面去』,因為兩個鄉長 候選人,1個住在上面,1個住在下面,下面的是温文結,上 面是古榮耀」、「(壬○○還沒有給你簽名及送便當盒之前 ,就常常說『打在下面去』?)是,這是壬○○的口頭禪」 、「(在選舉的好久之前,壬○○就這樣為温文結拉票?) 還沒有選舉2、3個月前,我們朋友都會這樣拉一些親戚關係 」、「(你在簽名說可以拿到便當盒,你會想到是壬○○是 用便當盒跟你換投票給温文結嗎?)不會啦,如果壬○○說 要拿飯包盒來換票,我就不簽了」、「(為何會知道壬○○ 是支持温文結?)壬○○還沒有發放飯包盒之前,看到我就 會這樣講,因為我們是鄰居,而且壬○○是我們鄰長的媳婦 」、「(所以在警察局還沒有找你去之前,你根本不知道有 沒有收到便當盒?)不知道」、「(所以你與壬○○的接觸 就是壬○○拿簽到簿到你家讓你簽兩個名字?)是」、「( 為何只簽兩個名字?)不是,那是我簽我兒子的,我兒子說 你有2個孫女,你簽1個要給誰,所以我又簽了我兒子的名字 ,這樣我兩個孫女就可以1人1個便當盒」等語(本院卷第14 7頁背面至第149頁)。
3、關於證人戊○○部分:
⑴、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鄰長媳婦壬○○在請簽名時 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無告知妳何事?)她沒 有告訴我是何人所提供。但交給我時有說『拜託、拜託』, 我回到屋裡打開看才知道便當盒上有鄉長温文結贈等字樣, 才知是温文結送的」、「(鄰長媳婦壬○○於上述請妳簽名 並給妳『便當盒』時,是否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 ?或發放宣傳單?有無向妳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 妳表示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沒有穿著鄉長候選人 温文結競選衣服及發放宣傳單,沒有告訴我是鄉長温文結所 提供。有告訴我鄉長拜託拜託」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 296 頁)。
⑵、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壬○○是否常常幫她的公公發一些公家的東西,如老鼠 藥給你們?)有」、「(去年98年10月份壬○○有沒有拿 1 張簽名簿給妳簽名說要領便當盒?)有」、「(當時簽名時 ,壬○○有沒有跟妳說要做什麼用或是做什麼事情?)是在 我家門口,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大概傍晚,壬○○說簽這個 有便當盒可以領」、「(有沒有說這個便當盒是誰提供?) 壬○○說這個便當盒是開會的,我沒有去開會,但是有簽名 還是可以領」、「(所以妳當時認為這個便當盒是公家鄉公 所要發的東西?)是」、「(所以你是確認壬○○就是拿 1 個公家的東西給你簽名,以後就可以領到 1個便當盒,妳知 道的就是這樣?)是的」、「(壬○○拿便當盒給妳時有沒 有說要投票給誰?)沒有」、「(被告在請妳簽名的時候有 無拜託妳投票給温文結?)被告有稱『拜託、拜託』」、「 (據妳當時的瞭解,是否知道被告叫妳簽名時講拜託拜託是 要拜託什麼事?)是有一點是選舉的事,但是我沒有答話, 我只有笑一笑」、「(妳剛才說壬○○跟妳講你才知道沒有 參加座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所以妳簽名的時候就知道這是 橫山鄉公所要發給妳的便當盒,是否如此?)是」、「(壬 ○○拿單子妳你領便當盒,是要跟妳買票嗎?)不是,是公 家的東西」、「(剛剛妳有跟檢察官說,妳自己心裡想,壬 ○○講拜託拜託,是跟選舉有關,妳所謂跟選舉有關是否指 拉票而不是買票的意思?)是」等語(本院卷第 150頁背面 至第151頁、第177頁)。
4、關於證人己○○部分:
⑴、證人己○○於警詢中證述:「(你是於何時?何處所?於簽 名簿上簽署你的名字?領取幾個便當盒?簽名簿上之簽名『 黃姿錡』是否為你的親友?是否代簽【領】便當盒?)大概 在10月中旬以後【正確時間忘記了】,當時壬○○ 1個人到
我家旁邊的工地,跟我說在這個簽名簿上簽名,簽 1個就可 以領到 1個便當盒,我就把我跟女兒(黃姿錡)的名字在上 面簽名了,當我簽完名後,打開便當盒結果發現印有現任鄉 長候選人温文結的名字很明顯,我就知道她是替温文結來拉 票,所以就有點怕是賄選,我就一直不敢用,我女兒都不知 道這件事」、「(壬○○在請簽名時有無告知「便當盒」是 何人提供?有無告知你何事?)壬○○說這是鄉長温文結辦 活動後剩下來的,問我需不需要」、「(鄰長媳婦壬○○於 上述請你簽名並給你『便當盒』時,是否穿著鄉長候選人庚 ○○競選衣服?或發放宣傳單?有無向你表示係鄉長温文結 送的?有無向你表示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她當時 沒有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及發放宣傳單給我,她 只說是鄉長送的,這個意思我就明白了」等語(69號選他卷 一第304頁至第305頁)。
⑵、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何時、何地拿給你?)某日 在我下班的路上,我在路上跟人談事情,是在快到家的路上 ,她走路遇到我,問我是否要便當盒,我問她什麼便當盒, 她說温文結之前辦活動剩的,我就說好呀,然後她又回去拿 簽名簿給我簽名,我就簽了己○○及我女兒黃姿錡名字」、 「(她有無說可以拿幾個?)她有問我要幾個,我說 2個, 她就讓我簽 2個名字」、「(她給你簽名或便當盒時有無表 示要請你支持温文結?)沒有,因為她是鄰長的媳婦,常在 發東西,我想她發東西是應該的,我女兒打開便當盒有看到 是温文結名字,我就叫我女兒不要用」、「(壬○○是否有 說是鄉長送的?)有,她說是之前辦活動剩的」、「(你收 下便當盒時的想法?)因為她是鄰長的媳婦,我想她發的東 西是應該的」、「(鄉長送便當盒,她有無表示要你支持的 意思?)她是沒有講」、「(你家有幾票?)只有我 1票, 我女兒才念國中」、「(有何意見?)我當時想法她是鄰長 的媳婦,我想送東西是應該,沒想到選舉的東西」等語(69 號選他卷一第308頁至第309頁)。
⑶、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平常壬○○是否會幫 她公公田仁棟發放公家的宣導品,例如老鼠藥等給你們這 1 鄰的居民?)被告有發,還有壬○○的女兒也會發」、「( 這兩個名字己○○、黃姿錡是否你簽的?)是」、「(你剛 剛說有簽簽到簿的單子,是否記得經過情形為何?)是有 1 天工作回來,在收到通知單之後,大概是在收到通知單過了 兩個月,不知道是不是10月,我下班的時候在工地,工地距 離我家兩條街,走路約 3分鐘,因為我還沒有回到家,都在 巨群街上,當天我從竹北工地要回家,剛好順路到橫山鄉我
家附近的工地去,壬○○到工地問我要不要便當盒,我說好 啊,壬○○說簽名就可以拿便當盒,還說是鄉公所辦活動剩 的,說簽名就可以拿」、「(壬○○說是鄉公所辦活動剩下 的,所以當時就知道便當盒是鄉公所的東西?)是」、「( 你女兒黃姿錡在98年是幾歲?)14歲,現在國三」、「(壬 ○○有無說要滿幾歲,或是有沒有投票權才能領便當盒?) 沒有,她說簽幾個名字就可以領幾個便當盒」、「(後來你 領到幾個便當盒?)兩個」、「(何人拿便當盒給你?)壬 ○○」、「(你拿到這個便當盒會認為說這是壬○○幫温文 結賄選?)當時沒有這樣想,但是看到温文結的名字就覺得 這是鄉長很正常」、「(是否覺得公家的東西,刻有鄉長的 名字很正常?)正常」、「(你剛剛有說,壬○○是鄰長的 媳婦,來發公家的東西很正常,所以你認為這是公家的東西 很正常?)是」、「(你去警察局做筆錄時,你有沒有說你 怕是賄選,所以才不敢用?)有」、「(你當時為何會這樣 講?)我當時是比較後面拿到便當盒,這是我自己想的,想 說是不是跟選舉有關,結果警察筆錄把我打成這樣,其實我 的意思跟筆錄記載的不一樣,我當時講的時候我是不記得了 ,後稱:我當時確實有這樣講,講這些話,是因為之前有人 拿便當盒去分局做過筆錄,我想說是不是跟選舉有關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