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證據:⑴、被告之自白。⑵、被害人店員官宗毅之指述。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 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