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75號
SCDM,99,審訴,75,2010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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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田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4
日所為99年度審訴字第75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顯係誤寫, 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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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