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竹簡字,98年度,1148號
SCDM,98,審竹簡,1148,201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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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8年2 月間,發起設立驊運國際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於新竹市○○里○○路40巷25之1 號3 樓之6 ,於98年4 月間更名華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遷址至新竹市○○里○○路○ 段511 號5 樓,下稱驊運物 流公司),並自任負責人,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明知該公司股東甲○○鍾瑞玲張秀清石忠靜 等4 人均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基於違反公司法、違反商業會 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不知情之友人林訪蘭短 期借1,000 萬元充作驗資之資金證明,先由林訪蘭於98年2 月25日匯款985 萬元,及於同日透過林訪蘭之配偶郭安棋匯 款15萬元,合計共1,000 萬元至驊運物流公司在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下稱渣打銀行竹北分行)開 設之籌備處活期存款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 甲○○以此帳戶存款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製 作不實之驊運物流公司存款1,000 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委由 不知情之會計師池宜曇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規定授權會 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旋於同年月27日將該公司籌 備處帳戶資金轉出至林訪蘭所有之渣打銀行竹北銀行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而未用於上開驊運物流公司之經營。嗣 後甲○○再將上開各種報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存款證明 」,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而以上開存摺影本、資產負 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驊 運物流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申請設立登記,致使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依其申請 核准上開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 資本額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見偵查卷第51至53、62至64、67頁,本院卷第44頁)。(二)證人林訪蘭於調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43至45頁)。(三)驊運物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 籌備處帳戶存摺及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查( 見偵查卷第9、30至35頁)。
(四)渣打銀行竹北分行「驊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各1份( 見偵查卷第10、34、35頁)。
(五)證人林訪蘭所有渣打銀行竹北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郭安棋所有渣打銀行竹北銀行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查卷第5至8 頁)。
(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華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 件(卷號:00000000號)1份。
(七)被告甲○○坦承有向證人林訪蘭短期借款1,000 萬元作為 驗資之資金證明,俟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旋 將該資金轉出,並製作資產負債表及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 設立登記等情。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 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則 被告甲○○為驊運物流公司之發起設立人,且實際製作不 實之驊運物流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公 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自應遵守公司法第9 條之 禁止規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 認定,所為應予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 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 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5 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臺 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既為驊運物 流公司前之發起設立人,亦為驊運物流公司設立後之董事 長,自屬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被告 甲○○向證人林訪蘭借得1,000 萬元並製作不實之驊運物 流公司存款1,000 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再委由不知 情之會計師池宜曇簽章後,持上開文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表明驊運物流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設 立登記等情,核其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 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財務報表)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犯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
2、間接正犯: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池宜曇在其所 製作之不實驊運物流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等文件上據以簽章而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3、想像競合: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申請罪,係在防止 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 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為必要;至於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 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故被告甲○○明知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及刑法第214條等3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 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即辦理公司 設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上開三罪之犯罪構 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356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 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任何刑事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堪素行尚佳,惟 其明知未實際向股東收足公司應收股款,卻以製作不實財 務報表、虛偽存入股款之手法,逕以不實文件表明已收足 尚未收足之股款金額,對於主管機關工商管理之正確與否 及社會大眾對於公司登記之信賴,影響非輕,然念其僅因 貪圖一時便利而觸犯刑章,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並表示願 捐款8 萬元至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詳後述),態度 尚佳,並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 行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貪圖僥倖心態,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甲○○已遵約於99年4月29日捐款8 萬元予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此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頁), 堪認被告甲○○深具悔意,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公司法第9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14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 第5款,99年1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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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