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23號
PCDV,99,補,1023,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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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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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