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9號
PCDV,99,法,9,20100512,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為相對人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案由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哲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