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99年度,1號
PCDV,99,司促更,1,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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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 權 人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月女
債 務 人 一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山
法定代理人 黃麗惠
法定代理人 曹吉子
法定代理人 鄭裕鸞
法定代理人 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伍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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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