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 權 人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月女
債 務 人 一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山
法定代理人 黃麗惠
法定代理人 曹吉子
法定代理人 鄭裕鸞
法定代理人 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伍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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