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792號
PCDV,99,司促,20792,2010052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台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 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