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450號
PCDV,99,司促,18450,20100507,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趙桂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4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