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294號
PCDV,99,司促,17294,201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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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債 權 人 蘇靜芬
債 務 人 蔡春蘭
債 務 人 佳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蘭
一、債務人蔡春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蔡春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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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佳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