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1942號
PCDM,99,簡,1942,201005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903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59、4040、9677、1027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8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乃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明知貿然將自己開立之 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其他不熟悉人任意使 用,可能因此供人利用為犯罪所用,而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 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 並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有預 見,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不詳年籍、姓名之 成年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時,在 桃園縣中壢交流道附近,提供其開戶取得之中華郵政公司平 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及不知情之其父柯明德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予有意犯罪之不詳年籍、姓名人士使用。嗣該不詳年籍 、姓名人士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手法,利用甲○○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向如附表所示 之陳佳韻等人詐得服務表所示之金額。嗣經陳佳韻等人發現 情況有異,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故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將其名下之郵局 帳戶及其父柯明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犯行,辯稱:伊係為應徵接送小姐從事性交易即俗稱「馬夫 」之工作,對方說小姐交易的錢顧客會先匯入司機的帳戶, 交易後再領出來給公司,要測試金融卡是否可以使用,所以 才會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云云,經查 :
㈠上開郵局帳戶,係被告本人親自於88年10月2 日向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並由其本人管領使用;另上開被告之 父柯明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係柯明德親自於90年2 月15日 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開立並於98年11月間交付予被告使



用,且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陳佳韻等6 人確分別遭詐欺集團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並各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被告上開 郵局帳戶及柯明德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 不爭執,核與證人柯明德之證述相符,且據證人即被害人陳 佳韻等6 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基本資料、被害人陳佳韻黃信源呂學能提供之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被害人劉冠弘提供之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黃柏源提供之webATM轉帳匯款通 知、被害人林漢書提供之ATM 跨行交易查詢單1 紙,及拍賣 網頁、電子郵件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郵局及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業遭詐欺集團成員供作如詐欺取財犯行 使用等情,應堪認定。
㈡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如無正當理 由,實無取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而提款卡、密碼事關個 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防止他人任 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 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帳戶如落入不明人士手 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縱被 告原為應徵司機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 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 ,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 戶予他人使用。兼以近年來電視或平面媒體上,常有詐騙集 團利用金錢收購、租借、求職等種種事由,蒐集他人所申請 之人頭帳戶,用以掩飾、隱藏,供作受詐騙或恐嚇之被害人 匯款之帳戶再提領使用,致使警方追索犯罪無著之報導,被 告於警詢中面對詢問均能清楚回答,足認被告係心智思慮已 成熟之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將自己 開立帳戶供不熟悉之人使用,該帳戶將有可能被利用作為實 行財產犯罪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及認識,被告卻猶將上 開銀行帳戶交予不詳之人使用,難謂其對於上開不詳之人及 其所屬集團將之用於詐騙毫無所悉,其有幫助不法集團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無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
二、按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 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 上開2 個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陳佳韻等6 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2 人之法益,而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與移送併辦部分既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幫助他人犯 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 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 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 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受害金額及其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司 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
│ │ │ │新臺幣) │ │ │
├──┼───┼─────┼─────┼──────────┼───────┤
│1 │陳佳韻│98年11月15│50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甲○○上開郵局│
│ │ │日下午9 時│ │虛偽之筆記型電腦拍賣│帳戶 │
│ │ │13分許 │ │訊息,致陳佳韻陷於錯│ │
│ │ │ │ │誤,於98年11月15日某│ │
│ │ │ │ │時許,與詐騙集團成員│ │
│ │ │ │ │聯繫後,即於同日前往│ │




│ │ │ │ │臺北市松山區○○○路│ │
│ │ │ │ │3 段124 號榮星郵局之│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2 │黃柏源│98年11月15│46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甲○○上開郵局│
│ │ │日下午9 時│ │JUFEELINGS」會員帳號│帳戶 │
│ │ │50分許 │ │,刊登虛偽之手機拍賣│ │
│ │ │ │ │訊息,致黃柏源陷於錯│ │
│ │ │ │ │誤,於98年11月15日某│ │
│ │ │ │ │時許,與詐騙集團成員│ │
│ │ │ │ │聯繫後,於桃園縣八德│ │
│ │ │ │ │市○○路283 巷20號6 │ │
│ │ │ │ │樓住處以線上ATM 匯款│ │
│ │ │ │ │。 │ │
├──┼───┼─────┼─────┼──────────┼───────┤
│3 │林漢書│98年11月15│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甲○○上開郵局│
│ │ │日下午10時│ │虛偽之LV水桶包拍賣訊│帳戶 │
│ │ │許 │ │息,致林漢書陷於錯誤│ │
│ │ │ │ │,於98年11月15日下午│ │
│ │ │ │ │10時1 分許,在桃園縣│ │
│ │ │ │ │龜山鄉○○路33號4 樓│ │
│ │ │ │ │住處上網下標,並於同│ │
│ │ │ │ │日以線上ATM 匯款。 │ │
├──┼───┼─────┼─────┼──────────┼───────┤
│4 │黃信源│98年11月15│45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甲○○上開郵局│
│ │ │日下午10時│ │虛偽之數位相機拍賣訊│帳戶 │
│ │ │27分許 │ │息,致黃信源陷於錯誤│ │
│ │ │ │ │,至臺北縣三重市集美│ │
│ │ │ │ │街202 號統一超商內之│ │
│ │ │ │ │中國信託ATM 匯款。 │ │
├──┼───┼─────┼─────┼──────────┼───────┤
│5 │呂學能│98年11月16│1 萬2500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柯明德上開國泰│
│ │ │日上午11時│元 │garygone」會員帳號,│世華銀行帳戶 │
│ │ │40分許 │ │刊登虛偽之「全新新力│ │
│ │ │ │ │SONY液晶電視40吋 │ │
│ │ │ │ │KDL-40V4 000內建數位│ │
│ │ │ │ │電視一台」之拍賣訊息│ │
│ │ │ │ │,致呂學能陷於錯誤,│ │
│ │ │ │ │於98年11月16日上午9 │ │
│ │ │ │ │時30分許,與詐騙集團│ │




│ │ │ │ │成員「鐘小姐」聯繫後│ │
│ │ │ │ │,於同日至新竹市光復│ │
│ │ │ │ │路1 段271 號台新銀行│ │
│ │ │ │ │關東僑分行之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 │ │
├──┼───┼─────┼─────┼──────────┼───────┤
│6 │劉冠弘│98年11月16│70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柯明德上開國泰│
│ │ │日中午12時│ │虛偽之數位相機拍賣訊│世華銀行帳戶 │
│ │ │許 │ │息,致劉冠弘陷於錯誤│ │
│ │ │ │ │,於98年11月16日上午│ │
│ │ │ │ │11 時20 分許,與詐騙│ │
│ │ │ │ │集團成員聯繫後,至臺│ │
│ │ │ │ │中縣東勢鎮中科口郵局│ │
│ │ │ │ │臨櫃匯款。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