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甲○○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段445號
居臺北縣新店市○○路○段459號3樓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