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午○○
壬○○原名唐禧如.
寅○○
子○○
丙○○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9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壬○○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寅○○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子○○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丙○○共同犯重利罪,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丁○○(綽號「紅龍」、「龍哥」、「大仔」、「何經理」 、「何先生」、「何志龍」)自民國96年7 、8 月間起,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方先生」之成年人處,承接高利放 款業務,並以每月約新臺幣(下同)3 、4 萬元之代價僱用
壬○○(原名唐禧如,綽號「可樂」)、午○○(綽號「阿 雄」)、丙○○(綽號「阿易」)、子○○(綽號「阿忠」 )寅○○(綽號「佳文」、「阿文」)等人。渠等6 人即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丁○○為首,擔任指 揮、任務分配之主導工作,並負責放款、催收業務、壬○○ 擔任會計,負責帳務處理;午○○擔任業務,負責放款、催 收;寅○○、子○○、丙○○均擔任司機,負責搭載丁○○ 、午○○等人外出從事放款、催收事宜,渠等乃共同對外以 「鏵大(華大)租賃公司」名義,透過廣告公司散發內容為 :「單純支票周轉金政府立案保證低利;可常短期使用急件 ;備支票可立即撥款;你的票信我們來幫忙;洽00-0000000 0 鏵大租賃」之電話簡訊予不特定民眾,供急迫、輕率或無 經驗不特定之人前來借款,以每10天至15天為1 期,收取每 期1 萬元至7 萬元、換算月息約30分至50分不等之利息,要 求借款人提供身分證件、本票、支票、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營利事業登記證、汽車行照、強制責任保險卡或謄本等資料 審核,並於放貸當日由借款人開立發票日相當於首期收息日 之支票以作為利息之支付,於繳息當日即不再前往收取現金 ,而將支票押入銀行兌現。嗣有急迫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癸○ ○等人分別以電話聯絡,向渠等6 人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不等 數額之金錢,並當場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此獲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7年3 月17日9 時許,經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本署核發拘票及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丁○○等人之住處,並扣得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全情。
二、證據:
(一)丁○○、午○○、壬○○、寅○○、子○○、丙○○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4 份。
(四)監聽譯文1份。
(五)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陳尚孝聯邦商業銀行安 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代收明細代收明細 表各1 份。
(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證物及支票。
三、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41條迭經修正公布,其中98年1 月21日修正前第41條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 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98年6 月10日修
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 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98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生效之修正後刑法 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 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後規定將數罪併罰之數 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罰金 ,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同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 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二) 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4 條定 有明文。且揆諸上開條文文義,所貸予之本金既包含「 金錢」及「其他物品」,則所收取之利息,自不應以「 現金」為限,而支票既為有價證券且為無因證券,如取 得債務人簽付利息所交付之支票,自應認已取得重利, 縱支票嗣未兌現,亦成立該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1號結論參照)。是核被 告丁○○、午○○、壬○○、寅○○、子○○、丙○○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等就上開犯 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等所犯上開收取重利之19次行為(被害人申○○部分 有2 次收取重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 、2 、3 、9 所示犯行 之時間雖有誤載,然依其所述該次所收取之利息(支票 ),仍可認定其聲請範圍應僅限於各該支票所指涉之該 次犯行,無礙犯罪事實之特定及同一,爰逕予更正,附 此敘明。茲審酌被告等其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途取 財,竟共同收取重利,使經濟原本拮据之被害人受害匪 淺,復考量被告丁○○為犯罪主導者,被告午○○、壬 ○○分別擔任業務及會計,被告寅○○、子○○、丙○ ○均僅為司機之分工情況,暨衡其等前科素行、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收取利息之 多寡、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2所示之物,係被告等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至44所示之支票,因被告等之
經營方式並不預扣利息,嗣亦未實際前往收取利息,而僅 於放貸當場收取相當於本金及利息之支票,因認該等支票 並非被害人所提供之擔保品,而係以之作為利息之繳付( 與一般地下錢莊係預收第一期利息後,再逐期收取息,票 據僅係作為擔保之情形不同),可認係被告等因犯罪所得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之。至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非被告等人所有,或與本件犯行無 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44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借貸 │借貸金額(新│還款方式(貸款│還款利息 │
│ │ │時間 │臺幣) │時同時交付如下│ │
│ │ │ │ │支票) │ │
├──┼───┼────┼──────┼───────┼─────┤
│ 1 │癸○○│97年3 月│借款11萬元 │開立票號ZA0022│15天為1期 │
│ │ │14日 │ │293、ZA0000000│,每期繳付│
│ │ │ │ │號面額共新臺幣│利息2萬6千│
│ │ │ │ │(下同)12萬6 │元 │
│ │ │ │ │千元之支票2 紙│ │
├──┼───┼────┼──────┼───────┼─────┤
│ 2 │辰○○│97年3月1│借款30萬元 │開立票號PF0185│2星期為1期│
│ │ │4日 │ │90、PF018591號│,每期繳付│
│ │ │ │ │面額共34萬8千 │利息4萬8千│
│ │ │ │ │元之支票2紙 │元 │
├──┼───┼────┼──────┼───────┼─────┤
│ 3 │庚○○│97年3月 │借款11萬元 │開立面額共12萬│10天為1期 │
│ │ │14日 │ │元之支票2 紙及│,每期繳付│
│ │ │ │ │票號UA0000000 │利息3萬元 │
│ │ │ │ │、UA0 000000號│ │
│ │ │ │ │面額共14萬元之│ │
│ │ │ │ │支票2 紙 │ │
├──┼───┼────┼──────┼───────┼─────┤
│ 4 │酉○○│97年3月 │借款31萬元 │開立票號BHA100│每15天為1 │
│ │ │14日 │ │2091、BHA10020│期,每期繳│
│ │ │ │ │97號面額共36萬│付利息4萬 │
│ │ │ │ │5 千元之支票2 │元5 千元 │
│ │ │ │ │紙 │ │
├──┼───┼────┼──────┼───────┼─────┤
│ 5 │辛○○│96年8月 │借款20萬元,│開立面額共25 │每15天為1 │
│ │ │間 │ │萬元支票 │期,每期繳│
│ │ │ │ │ │付利息5萬 │
│ │ │ │ │ │元 │
├──┼───┼────┼──────┼───────┼─────┤
│ 6 │戌○○│96年10月│借款10萬元 │開立面額共12萬│2星期為1期│
│ │ │至12月間│ │元之支票(均已│,每期繳付│
│ │ │ │ │兌現) │利息2萬元 │
├──┼───┼────┼──────┼───────┼─────┤
│ 7 │未○○│96年12月│借款15萬元 │每次開立面額共│每15天為1 │
│ │ │底 │ │16萬8 千元之支│期,每期繳│
│ │ │ │ │票2 紙(已兌現│付利息1萬8│
│ │ │ │ │) │千元 │
├──┼───┼────┼──────┼───────┼─────┤
│ 8 │戊○○│96年3 月│借款40萬元 │開立面額共11萬│每12天為1 │
│ │ │11日 │ │元之支票2紙及 │期,每期繳│
│ │ │ │ │票號DE0000000 │付利息6萬 │
│ │ │ │ │、DE0 000000號│元 │
│ │ │ │ │面額共46萬元之│ │
│ │ │ │ │支票2紙(均有 │ │
│ │ │ │ │兌現) │ │
├──┼───┼────┼──────┼───────┼─────┤
│ 9 │乙○○│97年3月1│借款30萬元 │開立票號ZA0023│每15天為1 │
│ │ │4日 │ │949、ZA0000000│期,每期繳│
│ │ │ │ │號面額共35萬元│付利息5萬 │
│ │ │ │ │之支票2 紙 │元 │
├──┼───┼────┼──────┼───────┼─────┤
│ 10 │己○○│96年9月 │借款30萬元 │開立面額共35萬│每15天為1 │
│ │ │初 │ │元之支票2 紙(│期,每期繳│
│ │ │ │ │已兌現) │付利息5萬 │
│ │ │ │ │ │元 │
├──┼───┼────┼──────┼───────┼─────┤
│ 11 │丑○○│96年10月│借款12萬元 │開立面額15萬元│每10天為1 │
│ │ │間 │ │之支票1 紙 │期,每期繳│
│ │ │ │ │ │付利息3萬 │
│ │ │ │ │ │元 │
├──┼───┼────┼──────┼───────┼─────┤
│ 12 │卯○○│97年1月 │借款30萬元 │開立面額共34 │每15天為1 │
│ │ │間 │ │萬8千元之支票 │期,每期繳│
│ │ │ │ │2紙(已兌現) │付利息4萬8│
│ │ │ │ │ │千元 │
├──┼───┼────┼──────┼───────┼─────┤
│ 13 │申○○│96年7、8│借款20萬元 │開立面額共計23│2星期為1期│
│ │ │月間 │ │萬元之支票2 紙│,每10萬元│
│ │ │ │ │(都有按時還)│每期繳付利│
│ │ │ │ │ │息1萬5千元│
├──┼───┼────┼──────┼───────┼─────┤
│ 14 │申○○│96年10月│借款10萬元 │開立面額11萬5 │2星期為1期│
│ │ │間 │ │千元支票1 紙(│,每10萬元│
│ │ │ │ │都有按時還) │每期繳付利│
│ │ │ │ │ │息1萬5千元│
├──┼───┼────┼──────┼───────┼─────┤
│ 15 │甲○○│96年8月 │借款10萬元 │開立面額共11萬│每10天為1 │
│ │ │間 │ │元之支票2紙( │期,每期繳│
│ │ │ │ │已兌現) │付利息1萬 │
│ │ │ │ │ │元 │
├──┼───┼────┼──────┼───────┼─────┤
│ 16 │巳○○│96年10月│借款10萬元 │開立面額共11萬│每10天為1 │
│ │ │間起 │ │元之支票2紙( │期,每期繳│
│ │ │ │ │已兌現) │付利息1萬 │
│ │ │ │ │ │元 │
├──┼───┼────┼──────┼───────┼─────┤
│ 17 │天○ │96年10月│借款20萬元 │開立面額共23萬│每10天為1 │
│ │ │間 │ │元之支票2紙( │期,每期繳│
│ │ │ │ │已兌現) │付利息3萬 │
│ │ │ │ │ │元 │
├──┼───┼────┼──────┼───────┼─────┤
│ 18 │陳卉珊│96年10月│借款25萬元 │開立面額共32萬│每15天為1 │
│ │ │間起,往│ │元之支票2紙( │期,每期繳│
│ │ │來約3個 │ │已兌現) │付利息7萬 │
│ │ │月 │ │ │元 │
├──┼───┼────┼──────┼───────┼─────┤
│ 19 │亥○○│97年1月 │借款20萬元 │開立面額共22萬│每15天為1 │
│ │ │間 │ │元之支票2紙( │期,每期繳│
│ │ │ │ │已兌現) │付利息2萬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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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 數量 │查扣處(人│
│ │ │ │別) │
├──┼─────────────────┼─────┼─────┤
│ 1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子○○ │
│ │號SIM卡) │ │ │
├──┼─────────────────┼─────┼─────┤
│ 2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子○○ │
│ │號SIM 卡) │ │ │
├──┼─────────────────┼─────┼─────┤
│ 3 │空白本票 │ 壹本 │寅○○ │
├──┼─────────────────┼─────┼─────┤
│ 4 │現金簿(支出帳本) │ 壹本 │寅○○ │
├──┼─────────────────┼─────┼─────┤
│ 5 │TOSHIBA筆記型電腦(型號:SATELLITE│ 壹臺 │壬○○ │
│ │M100、含滑鼠、電源線及遠傳網卡) │ │ │
├──┼─────────────────┼─────┼─────┤
│ 6 │客戶資料 │ 拾貳張 │壬○○ │
├──┼─────────────────┼─────┼─────┤
│ 7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壬○○ │
│ │) │ │ │
├──┼─────────────────┼─────┼─────┤
│ 8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壬○○ │
│ │號SIM 卡) │ │ │
├──┼─────────────────┼─────┼─────┤
│ 9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壬○○ │
│ │號SIM 卡) │ │ │
├──┼─────────────────┼─────┼─────┤
│ 10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壬○○ │
│ │號SIM 卡) │ │ │
├──┼─────────────────┼─────┼─────┤
│ 11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壹支 │壬○○ │
│ │號SIM 卡) │ │ │
├──┼─────────────────┼─────┼─────┤
│ 12 │客戶電話資料 │ 叁張 │壬○○ │
├──┼─────────────────┼─────┼─────┤
│ 13 │陳當雄名片 │ 壹盒 │壬○○ │
├──┼─────────────────┼─────┼─────┤
│ 14 │陳忠華名片 │ 壹盒 │壬○○ │
├──┼─────────────────┼─────┼─────┤
│ 15 │何志龍名片 │ 壹盒 │壬○○ │
├──┼─────────────────┼─────┼─────┤
│ 16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午○○ │
│ │) │ │ │
├──┼─────────────────┼─────┼─────┤
│ 17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午○○ │
│ │) │ │ │
├──┼─────────────────┼─────┼─────┤
│ 18 │客戶資料單 │ 肆張 │午○○ │
├──┼─────────────────┼─────┼─────┤
│ 19 │商業本票簿 │ 貳本 │午○○ │
├──┼─────────────────┼─────┼─────┤
│ 20 │空白讓渡書 │ 壹本 │午○○ │
├──┼─────────────────┼─────┼─────┤
│ 21 │鏵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名片 │ 肆盒 │午○○ │
├──┼─────────────────┼─────┼─────┤
│ 22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3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4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5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6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7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丁○○ │
│ │) │ │ │
├──┼─────────────────┼─────┼─────┤
│ 28 │酉○○等人帳單 │ 壹張 │丁○○ │
├──┼─────────────────┼─────┼─────┤
│ 29 │記事本 │ 壹本 │丁○○ │
├──┼─────────────────┼─────┼─────┤
│ 30 │辰○○等60人放款資料表 │ 壹張 │丁○○ │
├──┼─────────────────┼─────┼─────┤
│ 31 │陳台成等7人放款資料表 │ 壹張 │丁○○ │
├──┼─────────────────┼─────┼─────┤
│ 32 │鏵大租賃公司何志龍名片 │ 壹張 │丁○○ │
├──┼─────────────────┼─────┼─────┤
│ 33 │面額新臺幣(下同)16萬元合庫銀行港│ 壹張 │寅○○ │
│ │湖分行之支票(票號DE0000000 號、發│ │ │
│ │票人戊○○) │ │ │
├──┼─────────────────┼─────┼─────┤
│ 34 │面額30萬元合庫銀行港湖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DE0000000號、發票人戊○○) │ │ │
├──┼─────────────────┼─────┼─────┤
│ 35 │面額16萬5千元花旗銀行樹林分行之支 │ 壹張 │寅○○ │
│ │票(票號BHA0000000號、發票人酉○○│ │ │
│ │) │ │ │
├──┼─────────────────┼─────┼─────┤
│ 36 │面額20萬元花旗銀行樹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BHA0000000號、發票人酉○○) │ │ │
├──┼─────────────────┼─────┼─────┤
│ 37 │面額2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之支│ 壹張 │寅○○ │
│ │票(票號FP0000000號、發票人辰○○ │ │ │
│ │) │ │ │
├──┼─────────────────┼─────┼─────┤
│ 38 │面額14萬8千元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 │ 壹張 │寅○○ │
│ │之支票(票號FP0000000號、發票人彭 │ │ │
│ │春雄) │ │ │
├──┼─────────────────┼─────┼─────┤
│ 39 │面額4萬6千元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ZA0000000號、發票人利原國際 │ │ │
│ │股份有限公司癸○○) │ │ │
├──┼─────────────────┼─────┼─────┤
│ 40 │面額8萬元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之支票( │ 壹張 │寅○○ │
│ │票號ZA0000000號、發票人利原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癸○○) │ │ │
├──┼─────────────────┼─────┼─────┤
│ 41 │面額10萬元聯邦銀行台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UA0000000號、背書人庚○○) │ │ │
├──┼─────────────────┼─────┼─────┤
│ 42 │面額4萬元聯邦銀行台北分行之支票( │ 壹張 │寅○○ │
│ │票號UA0000000號、背書人庚○○) │ │ │
├──┼─────────────────┼─────┼─────┤
│ 43 │面額12萬元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午○○ │
│ │票號ZA0000000號、背書人乙○○) │ │ │
├──┼─────────────────┼─────┼─────┤
│ 44 │面額23萬元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午○○ │
│ │票號ZA0000000號、背書人乙○○)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 │ 數量 │查扣處(人│
│ │ │ │別) │
├──┼─────────────────┼─────┼─────┤
│ 1 │HITACHI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壹支 │丙○○ │
│ │93號SIM卡) │ │ │
├──┼─────────────────┼─────┼─────┤
│ 2 │汽車鑰匙 │ 壹支 │丙○○ │
├──┼─────────────────┼─────┼─────┤
│ 3 │SONY ERICSSON 牌行動電話(門號0953│ 壹支 │子○○ │
│ │987387號) │ │ │
├──┼─────────────────┼─────┼─────┤
│ 4 │NOKIA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 壹支 │寅○○ │
│ │SIM卡1張) │ │ │
├──┼─────────────────┼─────┼─────┤
│ 5 │許正忠名義簽訂之租賃契約書 │ 貳本 │寅○○ │
├──┼─────────────────┼─────┼─────┤
│ 6 │陳尚孝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存摺(帳│ 壹本 │寅○○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7 │陳尚孝板信商業銀行文化分行代收票據│ 壹本 │寅○○ │
│ │紀錄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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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尚孝印章 │ 壹個 │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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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唐廖菊雲玉山銀行土城分行存摺(帳號│ 壹本 │寅○○ │
│ │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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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唐廖菊雲玉山銀行土城代收憑摺 │ 壹本 │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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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唐廖菊雲印章 │ 壹個 │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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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面額12萬元合庫銀行五洲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PQ0000000號、背書人郭心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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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面額13萬元合庫銀行五洲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PQ0000000號、背書人郭心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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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面額15萬元合庫銀行北士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BJ0000000號、背書人馬炳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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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面額17萬元合庫銀行北士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BJ0000000號、背書人馬炳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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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面額10萬元合庫銀行北士林分行之支票│ 壹張 │寅○○ │
│ │(票號BJ0000000號、背書人馬炳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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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面額1 萬8 千元新光銀行五常分行之支│ 壹張 │寅○○ │
│ │票(票號HC0000000 號、背書人丁昆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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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面額2萬元新光銀行五常分行之支票( │ 壹張 │寅○○ │
│ │票號HC0000000號、背書人丁昆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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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FM-872營業貨車行車執照(車主:豐裕│ 壹張 │壬○○ │
│ │貨運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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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T8-0527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車主: │ 壹張 │壬○○ │
│ │許勝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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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T8-0527自用小客車強制責任保險證( │ 壹張 │壬○○ │
│ │車主:許勝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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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8E-2899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車主: │ 壹張 │壬○○ │
│ │林玉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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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馬炳寅土地所有權狀 │ 貳張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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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馬炳寅建物所有權狀 │ 壹張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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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讓渡書(車號Z8-2301、FM-872、3D-42│ 叁張 │壬○○ │
│ │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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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許正忠本票(面額13萬、5萬5千元) │ 貳張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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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吳啟源本票(面額6萬、6萬5千元) │ 貳張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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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吳啟源本票(面額12萬5千元) │ 貳張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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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亞太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 壹支 │壬○○ │
│ │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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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球棒 │ 壹枝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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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壹支 │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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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陳尚孝聯邦銀行安康分行代收票據紀錄│ 壹本 │午○○ │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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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陳尚孝聯邦銀行安康分行存摺(帳號 │ 壹本 │午○○ │
│ │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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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面額4萬元華泰銀行三重簡易型樹林分 │ 壹張 │午○○ │
│ │行之支票(票號AB0000000號、背書人 │ │ │
│ │杜家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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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面額2萬2千元華泰銀行三重簡易型樹林│ 壹張 │午○○ │
│ │分行之支票(票號AB0000000號、背書 │ │ │
│ │人杜家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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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面額13萬元華南銀行西門分行之支票(│ 壹張 │午○○ │
│ │票號AD0000000號、發票人金蕙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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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面額12萬元華南銀行西門分行之支票(│ 壹張 │午○○ │
│ │票號AD0000000號、發票人金蕙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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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面額3萬5千元寶華銀行城東分行之支票│ 壹張 │午○○ │
│ │(票號BB0000000號、背書人胡子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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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面額8萬元寶華銀行城東分行之支票( │ 壹張 │午○○ │
│ │票號BB0000000號、背書人胡子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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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陳尚孝印章 │ 壹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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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雜記資料 │ 柒張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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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高爾夫球杆 │ 肆枝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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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玩具手槍 │ 壹枝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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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陳尚孝板信銀行代收票據收條 │ 壹本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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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車號5679-ED行車執照(車主:楊兆平 │ 壹張 │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