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132號
PCDM,96,訴,2132,201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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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沈永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3559號、第3708號、第6788號、第6963號、第7639號、第792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辰○○(綽號小梅)為立鴻公司負責人 ,從事人力仲介業務;未○○(原名黃振輝,綽號阿輝)於 印尼雅加達東區某處與兩名姓名年籍不詳之印尼人共同成立 人力仲介公司,長期從事印尼女子引進台灣之業務。民國93 年至94年間,未○○與在台灣地區從事人力仲介之被告共組 人口販運集團,未○○負責招募印尼籍女子,透過假結婚方 式入境台灣,印尼女子來台下機後,由被告容留印尼女子於 渠等住處,置渠等於實力支配下。嗣送至不知情雇主家令其 從事勞役,並從中剋扣薪資,被告即以此方式牟取暴利:93 年年底起,未○○與辰○○、申○○(另案偵辦)等人⑴共 同基於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由未○○於印尼地區,透過當 地仲介人士俗稱「牛頭」招募印尼籍女子YULI ERNAW ATI (中文譯名:林尤莉)、甲○○ ○○○○○○○ (中文譯名:賴安娜 )、寅○○○○○○ (中文譯名:余娃蒂)、己○○○○○○○(中文譯名 :古娜茜)、庚○○○○○(中文譯名:王雅茜)、癸○○○○○○ (中 文譯名:魯妣敦)、卯○○○○ ○○○○○○○○ (中文譯名:留微微) 、子○○○○○○○(中文譯名:蘇雅蒂)、辛○○○○○○ ○○○ (中文譯 名:趙雅妮)、丑○○○○○(中文譯名:蘇威蒂)、CARMINAH( 中文譯名:陳美娜)、LESTARI ENDANG SRI (中文譯名:潘 恩嫦)、戊○○○○○○ ○○○○○○(中文譯名:陳雅蒂)、壬○○ ○○○○ ○○○○(中文譯名:邱歐恩)、丁○○○○○○ (中文譯名:陳莉娜 )、丙○○○○○○(中文譯名:陳妮茜)等16人,再由未○○在當 地親自或由被告赴印尼挑選女子,並向渠等誆稱可透過假結 婚方式仲介渠等來台工作,並告知渠等不實資訊,即第1 年 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8000元、第2 年每月9000 元至13000 、第3 年14000 元至18000 元,遠低於國內法定 最低工資即15,840元之薪資。又被告、未○○為防止印尼女 子怠工、逃跑,並強令卯○○○○ ○○○○○○○○等人,於印尼或來台 後簽署財產抵押切結書,以個人或家屬財產擔保渠等來台工 作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怠(罷)工、逃跑,如有不從,財



產將被沒收,致使卯○○○○ ○○○○○○○○等人因恐財產遭沒收,致 心生畏懼,而聽命於被告、未○○。被告、未○○即以此心 理強制方式,控制印尼女子來台後之行動自由。被告、未○ ○復約定以一次買斷之方式:由被告一次給付18萬元,其中 支付未○○7 萬元或7 萬5 千元之買斷費用,於印尼女子來 台後匯款至未○○指定之其配偶江怡蓉(另行偵辦)名義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被告再 支付8 萬元予負責招募假老公之申○○,餘款攤付印尼女子 來台所需手續、機票等雜費,其後被告每月自雇主給付印尼 女子之薪資中,扣除前述印尼女子薪資後,所餘款項即為被 告所得利潤,被告即以前揭方式先後買賣印尼女子16人來台 。
⑵為使印尼女子順利以探親或依親方式入境台灣,被告、未 ○○、申○○與上揭印尼女子16人及與由被告或申○○招募 之台灣成年男子林永清賴俊銘余東錦張光輝、蔡濬壕 、王天發、留江山、許照明楊正雄陳神佑潘彥錚、陳 乾、邱志雄、陳裕豐、陳兩成(所涉犯行,均經本院另案審 結)等人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 絡,先由未○○在印尼地區安排前揭印尼女子與林永清等人 (詳如附表所示))理假結婚登記,林尤莉等16名印尼女子 、及林永清等16名假老公均明知彼此無結婚之真意及事實, 仍由林永清等16人,持前開結婚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駐外單位 中華商會(下稱中華商會)取得認證,林永清等人頭老公返 回臺灣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登記,經申請取得載有假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後,使不知 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之結婚 事項,登記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戶籍謄本,足以生損害於戶政 機關對於戶籍及身分管理之正確性。並由未○○偕同林尤莉 等印尼女子持向我國外交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起 訴書誤載為中華商會)向中華商會申辦簽證,而使印尼女子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印尼陸續搭機抵台。再由被告接運並 容留於其住處,嗣安排印尼女子與假老公於附表所示時間, 至主管之警察單位(詳如附表所示)辦理居留證、重入國居 留證申請,連續行使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戶籍謄本,使 不知情之承辦警員為形式審查後,分別將上開印尼籍女子之 居留事由為「依親」,依親對象為「夫-林永清(等人)」 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外僑居留資料之公文 書,並據以核發外僑居留證,均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核發 外僑居留證及對於外國人在臺管制之正確性(詳細之時間、 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⑶上開印尼女子自印尼入境台灣



後,分別由被告親自、或委由申○○、假老公前往桃園國際 機場接運,隨後容留於被告位在臺中縣潭子鄉○○街116 號 7 樓之1 住處,並接續辦理印尼女子在台居留證、食宿、工 作派遣、雇主接洽等事務,陸續安排YULIERNAWATI等印尼女 子,分別至被告住處工作、或至彰化、台中、南投等地為不 知情之雇主工作,被告並從中剋扣印尼女子之薪資,僅予渠 等極低額薪資,以此方式從中牟取暴利。⑷被告、巳○○、 午○○復基於對WIWIT WINARTI 等人人身控制權轉讓之犯意 聯絡,分別以22、25萬元之代價,由辰○○將販入台灣之印 尼女子WIWIT WINARTI子○○○○○○○轉賣予巳○○,將丙○○○○○○ 、壬○○ ○○○○○○○○、丁○○○○○○、乙○○○ ○○○○○○轉賣予午○○,以 轉讓WIWIT WINARTI等5人之支配使用權利,供午○○、巳○ ○全權支配,被告從中套取4 至7 萬元不等之不法利益。⑸ 印尼女子來台遭留置於被告上開住處期間,被告復基於妨害 自由之犯意,限制丑○○○○○等人之行動自由,將丑○○○○○等人留 置於被告住所,嚴禁其任意外出、離開,或使用電話,並禁 止與外人交談。復基於無故扣留他人護照、妨害人行使權利 之犯意,未經本人同意,即強行扣留林尤莉等人之護照、居 留證,藉以掌控渠等之行動自由,足以生損害於印尼女子使 用該等護照、身分證件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296 之1 第1 項、第5 項之買賣人口為常業罪嫌、第304條第1項之強 制罪嫌、第302 條第1 項之私行拘禁罪嫌、及護照條例第25 條之無故扣留護照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 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 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 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 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 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 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 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 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833號、32年 度上字第2578號等判例暨同院95年度臺上字第3206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被告辰○○前於94年8 月7 日媒介非法入境之辛○○○○○○ ○○○ (中文名稱趙雅妮)至不知情之黃國欽所經營之「櫻山大飯 店」工作,涉犯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 度嘉簡字第396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元折算壹日,於97年1 月31日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經查,本案被告 辰○○利用假結婚方式,買賣如附表所示印尼籍女子(包含 前案判決之被害人趙雅妮)來臺工作,而使戶政機關等公務 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等犯行,起訴書雖僅 論被告涉犯前揭所載之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嫌,然漏載被告亦涉犯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 項之以 違背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為常業罪嫌,故本案起訴 之被告犯行與上開已判決確定之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及常業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案自應為上開案件判決效 力所及,故公訴人就已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爰依 照首開說明,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編│人頭老公│印尼籍假│在印尼結│申辦結婚登│結婚登記│配偶入境│申辦外僑居│申辦外僑│申辦重入國│ │號│ │新娘 │婚日期 │記之戶政事│申請日 │日期 │留證之警察│居留證日│居留證日期│ │ │ │ │ │務所 │ │ │局 │期 │ │
├─┼────┼────┼────┼─────┼────┼────┼─────┼────┼─────┤ │ │ │賴安娜 │ │臺中市西區│ │ │ │ │ │
│1 │賴俊銘 │ANA │93.07.19│戶政事務所│93.08.30│93.10.17│臺中市警察│93.11.11│95.03.01 │ │ │ │YULIATI │ │ │ │ │局 │ │ │
├─┼────┼────┼────┼─────┼────┼────┼─────┼────┼─────┤ │ │ │余娃蒂 │ │基隆市安樂│ │ │基隆市警察│ │ │ │2 │余東錦 │WATINA │94.07.29│區戶政事務│95.01.05│95.02.20│局 │95.02.20│未申辦 │ │ │ │ │ │所 │ │ │ │ │ │




├─┼────┼────┼────┼─────┼────┼────┼─────┼────┼─────┤ │ │ │魯妣敦 │ │臺中市西區│ │ │臺中市警察│ │ │ │3 │蔡濬壕 │癸○○○○○○ │93.07.19│戶政事務所│93.08.20│93.09.07│局 │93.10.08│94.10.04 │ ├─┼────┼────┼────┼─────┼────┼────┼─────┼────┼─────┤ │ │ │王雅茜 │ │彰化縣鹿港│ │ │ │ │ │
│4 │王天發庚○○○○○ │94.04.27│鎮戶政事務│94.07.27│94.08.20│無 │未申辦 │未申辦 │ │ │ │ │ │所 │ │ │ │ │ │
├─┼────┼────┼────┼─────┼────┼────┼─────┼────┼─────┤ │ │ │蘇威蒂 │ │南投縣竹山│ │ │南投縣政府│ │ │ │5 │許照明丑○○○○○ │92.10.27│鎮戶政事務│93.01.09│93.01.17│警察局 │93.01.17│94.01.13 │ │ │ │ │ │所 │ │ │ │ │ │
├─┼────┼────┼────┼─────┼────┼────┼─────┼────┼─────┤ │ │ │ │ │南投縣竹山│ │ │南投縣政府│ │ │ │6 │潘彥錚潘恩嫦 │92.10.27│鎮戶政事務│92.12.26│93.01.08│警察局 │93.01.09│未申辦 │ │ │ │LESTARI │ │所 │ │ │ │ │ │
│ │ │ENDANG │ │ │ │ │ │ │ │
│ │ │SRI │ │ │ │ │ │ │ │
├─┼────┼────┼────┼─────┼────┼────┼─────┼────┼─────┤ │ │ │古娜茜 │ │台中縣潭子│ │ │臺中縣政府│ │ │ │7 │張光輝己○○○○○○○│93.07.19│鄉戶政事務│93.08.30│93.09.07│警察局 │93.11.17│94.11.10 │ │ │ │ │ │所 │ │ │ │ │ │
├─┼────┼────┼────┼─────┼────┼────┼─────┼────┼─────┤ │ │ │林尤莉 │ │ │臺中市北│ │ │ │ │
│8 │林永清YULI │94.04.19│94.09.12 │區戶政事│94.09.23│無 │未申辦 │未申辦 │ │ │ │ERNAWAKI│ │ │務所 │ │ │ │ │ ├─┼────┼────┼────┼─────┼────┼────┼─────┼────┼─────┤ │ │ │ │ │ │南投縣竹│ │ │ │ │
│9 │陳神佑陳美娜 │93.06.08│93.08.30 │山鎮戶政│93.09.24│無 │未申辦 │未申辦 │ │ │ │CARMINAH│ │ │事務所 │ │ │ │ │ ├─┼────┼────┼────┼─────┼────┼────┼─────┼────┼─────┤ │ │ │ │ │ │臺北市信│ │ │ │ │
│ │ │趙雅妮 │94.07.27│94.07.25 │義區戶政│94.08.06│無 │未申辦 │未申辦 │ │10│申○○ │MULYANI │ │ │事務所 │ │ │ │ │ │ │ │SRI │ │ │ │ │ │ │ │
├─┼────┼────┼────┼─────┼────┼────┼─────┼────┼─────┤ │ │ │蘇雅蒂 │ │ │臺北縣樹│ │ │ │ │
│11│楊正雄子○○○○○○○│94.04.27│94.07.28 │林市戶政│94.08.13│無 │未申辦 │未申辦 │ │ │ │ │ │ │事務所 │ │ │ │ │
├─┼────┼────┼────┼─────┼────┼────┼─────┼────┼─────┤ │ │ │留薇薇 │ │ │ │ │ │ │ │




│12│留江山 │WIWIT │94.04.27│94.10.04 │同上 │93.08.13│無 │ 未申辦 │未申辦 │ │ │ │WINIARTI│ │ │ │ │ │ │ │
├─┼────┼────┼────┼─────┼────┼────┼─────┼────┼─────┤ │ │ │陳雅蒂 │ │ │嘉義市東│ │ │ │ │
│13│陳乾 │KOTIMAH │94.08.04│94.12.05 │區戶政事│94.12.14│嘉義市政府│95.04.06│未申辦 │ │ │ │KUSNUL │ │ │務所 │ │警察局 │ │ │ ├─┼────┼────┼────┼─────┼────┼────┼─────┼────┼─────┤ │ │ │ │ │ │基隆市仁│ │基隆市警察│ │ │
│14│邱志雄 │邱歐恩 │94.08.30│95.02.09 │愛區戶政│95.03.04│局 │95.03.10│未申辦 │ │ │ │OON │ │ │事務所 │ │ │ │ │
│ │ │MARKONAH│ │ │ │ │ │ │ │
├─┼────┼────┼────┼─────┼────┼────┼─────┼────┼─────┤ │ │ │陳妮茜 │ │ │基隆市信│ │基隆市警察│ │ │ │15│陳兩成 │丙○○○○○○ │94.08.30│94.12.23 │義區戶政│95.01.05│局 │95.02.16│未申辦 │ │ │ │ │ │ │事務所 │ │ │ │ │
├─┼────┼────┼────┼─────┼────┼────┼─────┼────┼─────┤ │ │ │陳莉娜 │ │ │臺北縣瑞│ │臺北縣政府│ │ │ │16│陳裕豐 │丁○○○○○○ │94.08.29│94.12.23 │芳鎮戶政│95.01.05│警察局 │95.02.16│未申辦 │ │ │ │ │ │ │事務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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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