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80號
CHDV,99,除,180,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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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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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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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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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98年8月14日 │15,000元 │7618 │ │
│ │行北彰化分行李│行北彰化分行 │ │ │ │ │
│ │錫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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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