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祭祀公業蕭子玉
法定代理人 蕭慶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被告是否同 意未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