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23號
CHDV,99,補,223,201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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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等4人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54,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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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