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0 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 台幣(下同)5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84年3月23日 將前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936萬元,並於同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不動產為共同擔保,設定936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80年8月14日起至110年 8月1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98年4月22日因分割 增加如附表編號3、4之土地,均經登記在案。另債務人丙○ ○邀同黃博華為連帶保證人,於8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 8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原為87年3月28日 ,嗣經變更為91年4月2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如有一期未給付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詎債務人自92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586,747 元及利息、違約金。矧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7年9月9日因買賣 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 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變更契約書、借據、延期償還申請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4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丙 ○○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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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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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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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中鎮 ○○○段 │ │0000-0000 │建│00 │00 │7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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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田中鎮 ○○○段 │ │0000-0000 │建│00 │00 │35.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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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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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田中鎮 ○○○段 │ │0000-0000 │建│00 │00 │27.00 │全部 │分割自1339地│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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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田中鎮 ○○○段 │ │0000-0000 │建│00 │00 │09.00 │全部 │分割自1339地│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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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田中鎮 ○○○段 │ │0000-0000 │建│00 │00 │33.0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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