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銘錩油封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銘錩
油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為何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銘錩油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