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541號
CHDV,99,司促,7541,201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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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銘錩油封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銘錩
  油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為何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銘錩油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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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利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錩油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