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399號
CHDV,99,司促,7399,2010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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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丙○○乙○○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孟進
  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
  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人聲請狀係請求丙○○等三人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因請求
  之債務係承繼自被繼承人林孟進原來之債務,且被繼承人林
  孟進係於民國99年2月28日死亡,依新修正民法1153第1項規
  定,債務人丙○○等三人僅負限定繼承責任,逾此範圍之聲
  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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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