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9年度,16號
CHDM,99,選訴,16,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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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錫禎律師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庚○○
      乙○○
      丁○○
      戊○○
      己○○
      甲○○
上6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8年度選偵字第139 、150 、186 、215 、219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扣案之預備賄賂新臺幣玖仟元(癸○○丙○乙○○丁○○連帶沒收)、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丁○○戊○○己○○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預備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其中玖仟元與癸○○乙○○丁○○連帶沒收;其中伍仟壹佰元與辛○○庚○○乙○○連帶沒收)、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丁○○戊○○己○○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辛○○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預備賄賂新臺幣伍仟壹佰元(丙○辛○○庚○○乙○○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庚○○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預備賄賂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元(其中伍仟壹佰元與丙○辛○○乙○○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預備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其中玖仟元與癸○○丙○丁○○連帶沒收;其中伍仟壹佰元與丙○辛○○庚○○連帶沒收)、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丁○○戊○○己○○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預備賄賂玖仟元(癸○○丙○乙○○丁○○連帶沒收)、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丁○○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預備賄賂玖仟元(癸○○丙○乙○○丁○○連帶沒收)、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丁○○連帶沒收)、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戊○○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戊○○連帶沒收)、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己○○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



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己○○連帶沒收)、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癸○○、丙○、乙○○、己○○連帶沒收)、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縣議員候選人癸○○宣傳名片壹疊、賄選人員名冊叁本,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己○○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員交 簡字第18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97年1 月11日易科罰金甫 執行完畢。而癸○○為前任永靖鄉鄉長(任期為91年3 月1 日至99年2 月底),丙○為現任彰化縣永靖鄉鄉民代表(任 期至99年7 月底屆滿)。癸○○為順利當選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於登記參選前某日上午10時,與丙○一同 至乙○○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村○○路202 巷3 號家中, 尋求乙○○支援幫忙拉票。之後,癸○○於98年12月5 日舉 行之第17屆縣議員選舉前一個禮拜之某日,在其位於永靖鄉 ○○村○○路131 號之競選總部內,告知乙○○因檢警查緝 賄選積極,在投票日前方給與選舉賄款,癸○○丙○與乙 ○○為期於98年12月5 日舉行之第17屆縣議員選舉,癸○○ 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 犯意,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之間,由 乙○○前往找丙○未遇,後騎車在永靖高工附近遇見反方向 亦騎機車之丙○,其身後跟一名騎機車男子,相遇後,丙○ 即以手勢指示乙○○隨同該身後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進入癸 ○○位於永靖鄉○○路之競選總部,癸○○當場詢問乙○○ 可掌握具選舉權人數為何,乙○○回答約240 多票,癸○○ 即交付千元鈔票60張及百元鈔票200 張,共新臺幣(下同) 8 萬元之賄款與乙○○,以戶內有選舉權人每票300 元之代 價,進行投票行賄之行為。其中4000元為乙○○丁○○戊○○己○○之進行行賄之酬金,但未給予暫置乙○○家 中抽屜即為警查扣(即包含於遭查扣2 萬4200元中),而其 餘7 萬6000元均已發放予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瑚璉村、永 西村、永東村等之有投票權之選民。
二、乙○○再承前揭反覆、延續之犯意,自癸○○處取得7 萬60



00元之賄款後,即另找其親友丁○○戊○○己○○及甲 ○○等4 人代為發放上揭選舉賄款。丁○○戊○○、己○ ○及甲○○乃各自與癸○○丙○乙○○共同基於賄選之 集合犯意聯絡(丁○○戊○○己○○甲○○彼此間尚 難認有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附表 所示之行賄人依如附表所示之受賄人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且可 於98年12月5 日到場投票者之人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 與王錦郎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並約定於98年 12月5 日彰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 票該選舉區登記第4 號縣議員候選人癸○○王錦郎等如附 表所示之人(除丁○○戊○○己○○外,餘均另為緩起 訴處分)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 同意。
三、辛○○現職為永靖鄉瑚璉村村長(任期至99年7 月31日止) ,已擔任村長12年。而庚○○基於報恩心態,為使癸○○能 順利當選第17屆縣議員,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賄賂之犯 意,先自行備妥3 萬8000元(尚難認辛○○丙○乙○○ 3 人知悉庚○○自行攜帶之實際金額),再由辛○○負責聯 絡丙○後,由辛○○於98年12月4 日下午7 時許,以行動電 話聯絡兄長庚○○丙○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村○○路25 巷1 號之家中,丙○再請乙○○到場,而丙○乙○○2 人 復承前開反覆、延續之賄選犯意,與辛○○庚○○等4 人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商討選舉賄 款之發放,並由丙○提出具有本屆縣議員投票權人之名單計 26人,指示乙○○代為發放賄款,庚○○則提出8000元之千 元鈔8 張,由丙○拿出百元鈔更換後,將其中7800元之賄款 交予乙○○發放,4 人商談完畢後,辛○○先行離開並在外 把風,避免遭檢警查緝,且於丙○住處外,交代乙○○須將 具投票權名單撕毀,庚○○則攜帶另行預備行賄之3 萬200 元離開,至於乙○○離開丙○住處後,隨即發放每票300 元 之有投票權人9 人共計2700元,尚餘5100元之賄款尚未發放 ,即遭警查扣。
四、而丙○再承前之反覆、延續賄選犯意,自行出資,於附表編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依如附表編號所示受賄人胡英敏 之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且可於98年12月5 日到場投票者之人數 ,交付1500元之現金與胡英敏,並約定其於98年12月5 日彰 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該選舉區 登記第4 號縣議員候選人癸○○胡英敏(另為緩起訴處分 )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五、嗣於98年12月4 日,為檢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庚○○身上自



行預備行賄之3 萬200 元、乙○○身上尚未發放之上揭賄款 5100 元 、乙○○身上之2 萬4200元(其中4000元為癸○○ 給予乙○○丁○○戊○○己○○等人進行行賄之酬金 ,但乙○○尚未發給其餘之人),及如附表所示受賄人繳款 之款項計5 萬6400元(含丁○○繳回未發放預備行賄之9000 元)。
六、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 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癸○○等人涉犯上開罪嫌 所憑之證據,被告癸○○及其辯護人就該證據除證人乙○○ 之警詢筆錄、證人乙○○丙○之偵訊筆雖經具結但未經交 互詰,暨證人劉兆祐於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4分偵訊筆錄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就該證據除證人乙○○之警詢筆錄及 98年12月8 日、9 日之偵查筆錄;被告辛○○及其辯護人就 該證據除證人丙○乙○○庚○○之警詢筆錄外,其餘均 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並同意使用作為認定事實之依 據;本院復審酌檢察官所提出此部分書面資料之取得過程並 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 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 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癸○○丙○辛○○及其 辯護人均爭執證人乙○○之警詢筆錄,被告辛○○及其辯護 人並爭執證人丙○庚○○等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該等 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且經檢察官聲請傳 喚其等到院(證人庚○○於審理時經辯護人表示捨棄傳喚) ,並審酌卷內相關證據,查無該陳述有其他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即無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是該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自 不具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及發現實體真實,於



92年2 月6 日修正及增定公布施行之前及之後,對於人證之 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有與證人對質及 詰問證人之權利,其中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8條 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 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 容任意剝奪,以確保被告之人權並求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 字第37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依其文義之形式解釋,似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非顯不可信者,得為證據;然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已 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其本質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無證據能力 ,係因立法者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 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 理論與實務為由,而例外設定其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時, 得為證據。故此法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所設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應解為屬於證據能力之規定 ,而非陳述內容證明力之問題,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是否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而具有證據能 力,法院應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及在檢察官面前所為 陳述之外部附隨之環境或條件,比較判斷之(最高法院94年 度臺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人乙○○丙○之 偵訊筆錄及劉兆祐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4分之偵訊筆錄, 均經具結,有各該次筆錄及其證人結文在卷可參,且經本院 賦予被告就其證述表達意見之機會,再經本院比較檢驗公訴 檢察官詢問證人時並無誘導或施壓等詢問之外部客觀環境, 並就其等陳述時點乃發覺該等被告犯罪時即予訊問,其知覺 事實之經過當無錯誤之危險,亦無其他干擾因素不當介入等 附隨條件判斷,是上開證人於偵訊中所為證述,自屬業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被告癸○○丙○及其等 之選任辯護人執此指摘上揭證人偵查中之證言無證據能力乙 節,於法無據,仍應認證人乙○○丙○之偵訊筆錄及劉兆 祐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4分之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又「 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



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 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 ,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其 在場,故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 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 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 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 臺上字第356 號、96年度臺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乙○○丙○2 人於本院審理中既已依 證人身份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癸○○及辯護人之反對詰 問,被告癸○○之辯護人復均無法釋明該陳述有何顯有不信 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該陳述即屬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是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主張乙○○丙○偵訊筆錄雖經具 結,但未經交互結問而沒有證據能力云云,要難採取。貳、實體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之7萬6000元賄選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坦承有上揭犯行。而訊據被告癸○○則矢口 否認有何前揭犯行,並辯稱:伊沒有拿錢給乙○○幫伊買票 ,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乙○○前後供述不一有瑕疵,且賄款 由癸○○交付之時間供述不一,又癸○○乙○○不熟悉, 不可能將所謂買票錢交給不熟悉的乙○○云云。另訊據被告 丙○亦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並由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此 部分賄選被告沒有參與幫癸○○買票云云。經查: ㈡被告乙○○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檢 察官偵查中說有幫癸○○買票,所說實在嗎?)有。(問: 你最後一次在檢察官那裡說,12月19日最後一次說,在癸○ ○家跟癸○○拿八萬元,實在嗎?)有。(問:你可否將過 程說一下?)算是我欠丙○代表人情,因為我家附近有條河 川,我們那一段沒做堤坊,做大水都會灌進家,我就拜託王 代表爭取看看有沒有經費可以做,結果她爭取之後有來做, 做好之後遇到癸○○要選縣議員,王代表就和癸○○去我那 裡,王代表就說加減幫癸○○拉一下票,就是從這裡來的。



到了那一天12月3 日早上約10時許,我在永靖要回來,王代 表和另外一個也是騎機車從這邊來,我過去後看到王代表, 我就叫她,她就停住,我也停下來,她看到我時,叫她後面 的人回頭,順便叫我回頭跟她走,然後就去癸○○的選舉總 部,我還不知道要做什麼,到了之後那個人就進去癸○○那 裡,我在外面站,他一下子出來叫我進去,他門沒關叫我進 去,進去後癸○○就問我說大約有幾票,我說大約240 幾票 ,他說一票300 ,然後他就進去又出來就算錢給我,算了6 萬元千元鈔票、2 萬元百元鈔票,總共8 萬元,然後我就回 去了。(問:剛才我問你,你說之前不曾說過,但是你在檢 察官那邊說不是這樣?)一個禮拜前,我有去沒錯,我有去 ,他看到我去他就把我叫去旁邊,他說現在抓得很嚴,等近 一點。(問:抓得很嚴等近一點的意思是說,抓得很嚴等近 一點才要發下去,錢才要發下去,是嗎?)對,他說等近一 點才發,沒說多少。(問:那是拿錢見面是一次,一個禮拜 之前見面是一次?)兩次。(問:那你之前有沒有跟癸○○ 說過選舉要買票的事情?)不曾。(問:既然不曾,為何突 然在競選總部見面,他就跟你說選舉要到了才來發錢,為何 他會主動跟你說這個?)因為丙○代表之前就有帶癸○○去 我那邊過了,就知道了,他就要我儘量幫他拉票。(問:你 指丙○癸○○去拜訪你時,他就有說到買票的事情嗎?) 他就要我儘量幫他拉票。(問:儘量幫他拉票和買票有關係 嗎?)就說要我幫他拉票,那時候是還沒有說到買。(問: 檢察官是問,在拿錢的之前一個禮拜,你們算是第一次說到 要買票的事情,是這樣嗎?)是。(問:之前如果沒有說到 ,為何你去他的競選總部,他就會主動跟你說?)就是一個 禮拜前我有去過,進去之後也是很多人在那裡,他就把我叫 到旁邊,他說現在抓很嚴,等到近一點再說。(問:我指你 跟癸○○若沒有說過要買票的事情,為何你去他的競選總部 他會把你拉到旁邊說現在抓很嚴,近一點再發錢?為何他會 這樣跟你說,是因為你有主動跟他說你可以幫他買票,還是 他之前有跟你拜託幫他買票?)沒說買票,因為一個禮拜前 我去,他是看到我,他就想說我有可能有在跟他問票的樣子 ,他就把我叫去旁邊說,近一點再說,現在抓很嚴,我就不 知道他要帶我去,進去之後他就說一票300 元。(問:檢察 官再問你,一票300 元是何時說的?)就拿錢給我那時說的 。(問:一個禮拜前沒說到?)對,只說近一點才發,沒說 多少。(問:你在同一份筆錄說去癸○○競選總部拿錢那次 ,是12月2 日早上九至十時許遇見丙○,你去永靖找丙○找 不到後,在永靖高工遇到丙○,你說12月2 日,你剛才說12



月3 日,是2 日還是3 日?)不知道是2 日還是3 日。(問 :你是否前一週就是想跟癸○○說,你可以幫他跑幾票,要 幫他買票的意思?)沒有,我只是要進去看看,他看我就叫 我,他以為我是要跟他說票的事,他就叫我到一旁,他說現 在抓很嚴,等近一點再說。(問:近一點再說的意思,是不 是說近一點才發錢?)是。(問:在同一份筆錄你說,12月 2 日早上9 點半,剛才有問你,你去永靖找丙○但是找不到 之後,就在永靖高工去遇到她,那天是為何去找丙○?)因 為是丙○拜託我幫他拉票,我是要問她都到那天了有沒有要 說些什麼,要做些什麼。(問:丙○是叫你幫忙拉票,還是 幫忙買票?)幫忙拉票,我是想說時間就快到了,我是想問 她有沒有什麼打算,有要做什麼嗎。(問:你是要問她錢有 沒有要發下去嗎,是不是?)我是想說看看到底是要怎麼樣 ,我都不知道,我想問她是什麼情形。(問:你去找丙○是 要問丙○說,選舉要到了,過幾天要選舉了,你去找丙○是 不是要她說有沒有要發錢,是不是這樣?)是,看有沒有要 打算,是想要這樣問她沒錯。(問:為何你會想要這樣問丙 ○?)因為算是她叫我幫他拉票,我直接對丙○的,癸○○ 我跟他又不太那個。(問:你在之前一次筆錄,請庭上提示 同上筆錄之第22頁背面第3 個問題的回答,那時檢察官問說 後來你為何會幫癸○○買票,你說之後沒多久的一天中午之 前我過去丙○家,我問她如果沒人拉的動怎麼辦,她說如果 真的拉不動,就拿錢給他讓他做走路工,我就說好,那時說 這些實在嗎?你在檢察官那說的這個回答正確嗎?)有。( 問:你剛才說拿錢那天,不管2 日也好3 日也好,你說去丙 ○她家找不到丙○,後來在永靖高工才遇到她,你說這一次 又去她家問丙○說拉不動,她說拉不動就做走路工,這是何 時發生的事情?)之前。(問:之前幾天?)大約一個禮拜 至十天。(問:如你今日所說,一開始是丙○癸○○去拜 託你說他要選議員,因為你欠丙○人情,她說希望你幫他拉 票,後來在12月2 日或3 日的之前一個禮拜前你就去丙○她 家,你跟丙○說如果拉不動怎麼辦,丙○跟你說用買的做走 路工,後來在12月2 日或3 日那天,你又要去找丙○,所以 你去找丙○的意思是要問她說,走路工是不是要發了,是不 是此意?)我想說跟她問看看。(問:因為她一個禮拜前有 跟你說要發走路工,你在12月2 日或3 日那天先去她家找她 就是要問她說,確定有沒有要發下去?)是,看到底要不要 發,不發就算了。(問:再問你,你在半路遇見丙○時的情 形你再說詳細一點,12月2 日還是3 日,後來那次你去癸○ ○的競選總部,你說是一個人跟在丙○後面,你再說一次那



個過程?)我從永靖街那邊過來,經過之後看到丙○在那裡 ,經過之後我才叫她,她在前面後面還有跟著一個男子,我 叫她她停住,我也停下來,她停下來看到我,她看到我就叫 跟在她後面的那個人回頭,用手揮他回頭,他回頭之後她叫 我跟著他走,用手揮的、用手比的。(問:那個男子本來跟 在丙○的後面?)對。(問:你和他閃身而過?)對。(問 :丙○怎麼叫他回頭,他在丙○後面?)丙○回頭看到我, 我也回頭。(問:她回頭要找你?)她人沒有回頭,她是回 頭看到我,她叫她後面那個人機車騎回頭過來,丙○就叫我 跟著他走,用手勢叫我就對了。(問:用手勢她怎麼比的? )就是手這樣舉起來揮,跟在他後面。(問:都沒有說話? )都沒有。(問:都沒有說話你要怎麼知道這樣揮就是叫你 要跟在那個男子後面?)我也不知道,想說要帶我去哪裡也 不知道,結果是把我帶到總部。(問:照你所說,你會跟癸 ○○見面是丙○的介紹,是不是?)沒有錯。(問:她這樣 比手勢你就知道?)那個人和她騎同一方向的就回頭了,他 回頭之後又揮我回頭,意思說要我跟著他走。(問:你有認 識那個人嗎?)那個人我不認識,因為我沒有看到他的臉, 跟著他之後我就一直走,走到癸○○那裡停下來,我就跟著 他停下來,他就要我停車直接進去癸○○那裡,出來之後我 還站在外面那裡,他就揮我進去就馬上走了。(問:誰馬上 走?)那個人就馬上走了,我沒注意他。(問:你怎麼會知 道她叫他帶你過去?)當然,怎麼會不知道。她跟他騎同一 方向的前後,丙○在前面他在後面,她就揮手要他回頭他就 回頭,我還沒有回頭,我就站在那裡丙○又跟我揮手。(問 :她先把那個男子招回頭之後,他們兩個有沒有說到話?) 我沒有注意,他們沒有離很遠,但是離我大約50公尺。(問 :你知道競選總部在哪裡嗎?)那就在我們那邊,我每天都 要從癸○○那邊經過。(問:為何她還要叫一個人帶你去? )我不知道,因為我和癸○○不是很直接,平常我和他又沒 在互相過問,他信不信的過我我也不知道,我跟他沒有很直 接。(問:你的前面是那個男子,在他前面是丙○,你們三 台走?)不是,丙○沒有過去,丙○就是沒有跟我們到競選 總部。(問:就是她叫你跟著那個人後,她就馬上離開了嗎 ?)是,她就沒有跟我們去,她怎麼樣我就不知道了。(問 :她把你招過來,她人就離開了,你怎麼知道你要跟著那個 人走?)我知道,因為她還有揮我。(問:所以她的手勢是 把你揮過來,叫你跟那個人嗎?)是。(問:有跟你比說跟 著他走嗎?)是。(問:你跟癸○○見面後,癸○○跟你說 有一票300 元,對嗎?)那是要拿錢時他說一票300 元。(



問:一票300 元,為何給你6 萬元的千元鈔?)總共8 萬元 。(問:一票300 元是不是一張一張的比較好發?)我也不 知道,他就拿6 萬元的千元鈔給我,再拿2 萬元的百元鈔。 (問:檢察官是問說,一票300 元按理來說是不是百元鈔在 發比較方便,為何會給你6 萬元的千元鈔?)因為一戶也有 兩個人,也有三個人、四個人,要怎麼剛好都拿1000元的發 。(問:你在檢察官那裡一開始有說到癸○○,為何只說癸 ○○給你7000元?)哪有7000元。(問:你第一次時說的? )沒有,是8 萬元,240 多票怎麼會是7000元怎麼發,300 元也是他自己說的。(問:檢察官已經說過為何要幫癸○○ 買票的原因,現在再問你,為何癸○○要透過你來買票?) 我是因為丙○癸○○去我那裡,丙○說這回她要幫癸○○ ,要我幫忙他拉票,就這樣而已。(問:他為何不去找別人 ,為何要來找你?)因為我拜託丙○代表去爭取那個溝防。 (問:是不是因為那個溝防附近的人都是你在聯絡的你比較 熟,所以要透過你去買票?)不是,不是因為我比較熟,是 因為我既然去拜託她了,她當然會想要來拜託我。我拜託她 她就沒有拒絕我,她拜託我我要怎麼拒絕。(問:是不是你 地頭比較熟,所以她要拜託你?)不是,是因為我有去拜託 過她,她要找人,沒什麼原因要拜託人,誰要理她,我就是 欠她人情債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39 頁反面至第147 頁), 與證人乙○○於偵查時結證稱:我這次跟檢察官說的絕對是 事實!如果有所保留,請法官不用給我機會了,我會幫癸○ ○買票是因為丙○當代表,我住家附近有一條溝,須要加蓋 溝岸,所以就請丙○幫忙,丙○去跟鄉公所爭取,才有溝岸 ,作好了後,剛好癸○○要選議員,在縣議員登記完後沒有 幾天,某日的早上10時到11時間癸○○丙○一起到我家, 丙○說,癸○○要選議員,請我幫忙癸○○向親友鄰居拉票 ,過後不久的某日中午之前,我到丙○家,我問丙○說如果 有些人拉不動要怎麼辨,丙○說如果真的拉不動,就拿錢給 他們當走路工,我就說好,後來有人拿錢給我,約在選前10 天到15天的某日,我在永坡路上遇到丙○丙○後面還有另 一男子,該男子也騎機車,我也是騎機車,我叫丙○丙○ 就作個手勢,該男子就回頭騎回癸○○的競選總部,我也跟 著到競選總部,我到後,該男子就打開競選總部的門讓我進 去,我就進去神明廳旁邊的客廳與癸○○見面,癸○○就直 接拿8 萬元給我,是他親自交錢給我的,我沒有看到癸○○ 的錢是從何處拿出來的,但我確定是他親手交給我的;癸○ ○是拿8 萬元給我,因警方查獲的名單上,打勾的人總共是 25票共7500元,所以我才說是7000元,而我自己出500 元,



就是名單上的王永和5 票、王錦郎2 票、王如岳2 票、錢錦 炎7 票、錢盛發4 票、曾永堂3 票、張詹月娥2 票,所以我 當時就把向癸○○拿8 萬元說成拿7000元;就是在選前的10 天到15天的某日上午10時到11時左右,癸○○親手拿給我8 萬元,這8 萬元我都已經發完了,一票買300 元,我有寫在 名單上的我才記的,但有的在路上遇到,我有給錢的,我就 沒有寫進去,都沒有人問我說買票的情形如何,但我確實都 把錢發完了等語(詳見98選偵139 號卷第95至97頁、98選偵 186 號卷第21至23頁、98選偵215 號卷第61至62頁卷之98年 12月9 日偵訊筆錄),互核大致相符,由此足知證人乙○○ 係因被告丙○向當時擔任鄉長之被告癸○○為其爭取水溝加 蓋工程,及被告丙○之居間方與被告癸○○就本件縣議員選 舉有所接觸,證人乙○○所謂因該工程積欠人情而為賄選之 說,衡諸鄉間人情世故,並非無據。雖證人乙○○原先僅證 稱係自癸○○處取得7000元,該7000元數額係依據警方查得 受賄名單25票而計算出7500元,乙○○自己先墊500 元,該 7000元行賄金額與240 多票之8 萬元賄款雖相距甚遠,然乙 ○○證稱賄選之資金來源係為被告癸○○之證述始終如一, 並無歧異,由此亦可知證人乙○○實無構陷被告癸○○之意 圖,否則焉會僅就警方所查獲之金額而為證述,未為誇大之 詞。又證人乙○○對於如何與癸○○接觸,及如何透過丙○ 之手勢方進入癸○○競選總部拿取8 萬元現金之細節等證述 ,自始至終並無齟齬,且鉅細彌遺,證人乙○○之證述應認 與事實相符。至於被告癸○○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乙○○ 前後供述不一有瑕疵,且賄款由癸○○交付之時間供述不一 ,又癸○○乙○○不熟悉,不可能將所謂買票錢交給不熟 悉的乙○○云云,實乃證人乙○○在案發之初故意為些許隱 瞞或年近70歲之記憶略降所致,對於被告癸○○所交付賄款 一情,證人乙○○之供述始終並無二致,難謂有何瑕疵可言 ,辯護人上揭辯護實難採為被告癸○○有利之認定。 ㈢又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乙○○於98年12月3 日星期四12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路乙○○住所後面向 我買票,98年11月間(詳細日期忘記),乙○○曾問我說戶 內幾票,當時我告訴他說有4 票,但我不知道他問的用意為 何,後來在98年12 月3日當天我外出後騎機車正要返家途中 ,我在乙○○的住所後面遇到乙○○,他當時揮手叫我,並 交給我2100元,我問乙○○說這些錢要幹什麼,他說要我選 給彰化縣議員登記第4 號候選人癸○○,並說要我將其中的 900 元轉交給曾永堂,他說拿給曾永堂他就知道了,因為乙 ○○說之前有告訴他(指曾永堂)了,然後我就離開了;約



隔一個小時, 我拿到曾永堂的家將900 元交給曾永堂,我有 說這900 元是乙○○請我拿來的,曾永堂沒有說什麼等語( 詳見98選偵219 號卷第63-64 頁之警詢筆錄及同上偵卷第68 -70 頁之98年12月9 日偵訊筆錄);我收受乙○○交付之賄 選款項1200元及轉交900 元給曾永堂外,有另外轉交他人賄 選款項,乙○○共交付我買票款項金額2 萬1300元,總共71 票,我大約於98年12月初(詳細日期忘記了)某日晚上18時 許,乙○○打到電話給我,他叫我去他家拿錢買票,我另交 給王嘉堘(4 票1200元)、王吳美麗(係王折脩妻子,4 票 1200元)、王紹軒(係王張微珠兒子,4 票1200元)、王景 輝(3 票900 元)、王聰錦(5 票1500元)、王景順(5 票 1500元)、王錕山(2 票600 元)、李宜霖(係王錦昌媳婦 ,5 票1500元)、曾永堂(3 票900 元)及張詹月娥(2 票 600 元)等10人,我有告訴他們說要蓋給4 號(指候選人癸 ○○),但是我沒有講名字(指候選人名字),因為大家都 知道4 號是癸○○乙○○交付我之2 萬1300元買票賄選款 項,扣除我上記交付王嘉堘等10人之賄選款項(含我戶內4 票)總計1 萬2300元,剩餘款項9000元現在放在家裡,會剩 餘9000元未向其他選民買票賄選是因為聽到有在抓4 號(指 檢調單位查緝到登記第4 號候選人癸○○遭查獲到賄選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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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