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9年度,23號
CHDM,99,訴緝,23,201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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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883、3209、6265號),本院原以98年度訴字第1920號案件審理
,但被告於審理中逃亡而經通緝,被告於99年3月16日被緝獲後
,本院另改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案件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如【附表1】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扣案六角扳手壹支、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非制式子彈壹顆、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柒拾陸顆、滾筒彈匣壹個,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庚○○(綽號:村長、鏡仁仔)前自民國(下同)68年間起 有妨害家庭、麻藥、竊盜、違反電信法等前科,又因施用毒 品,95年6月30日經本院95年度斗簡字第310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6月,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 監(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96年5月30日經本院96年 度斗簡字第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 3 月,97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二、庚○○李進華(綽號阿華)、李力元(綽號小李、李仔、 兄仔)、周聖峯(綽號阿峰、眼鏡)、江繼然(綽號阿南、 阿然)等人為朋友關係(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江繼然 等四人均已於99年3月23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20號判 決一審終結)。李進華因缺交通工具代步,邀集周聖峯、李 力元共同行竊,98年2月13日夜間,李進華周聖峯共同搭 乘李力元所駕駛黑色(日產、CEFIRO、車牌號碼DG-5060 號 )小客車,由李進華自備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 為工具,三人前往臺中市,尋找有無適當目標,98年2月14 日凌晨0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120巷時,發現 有車牌號碼NT-9766號自小客車(藍色、TOYOTA、子○○所 使用)停放該處,即由李進華下車去,以上述六角扳手先開 啟車門,李力元周聖峯則在旁把風,然待李進華打開電門 後車燈已亮,仍無法發動汽車,即於同日凌晨0時37分、44 分以0000000000號手機通知人在彰化的朋友庚○○,速拿工 具前來臺中市行竊地點幫忙,待同日凌晨2時3分至30分之間 ,庚○○帶著另一支足堪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及自備鑰匙



抵達上述地點後,即由庚○○加入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 等人之行竊計畫,由庚○○以帶來的六角扳手試圖發動該自 小客車,依然不能發動,庚○○改以身上攜帶之自備鑰匙發 動該小客車後共同行竊得手,李進華隨即將該車輛由巷子裡 開往四川路、再往台中港路行駛後靠邊暫停(李力元、周聖 峯所駕駛之黑色CEFIRO自小客車一路隨行到中港路上後暫停 ),李進華下車,改由庚○○接手駕駛上開贓車開回彰化, 李進華則搭上李力元周聖峯之黑色CEFIRO自小客車一同離 去。庚○○將贓車駛回彰化縣境內後,供李進華庚○○輪 流代步之用,後再將該自小客車棄置於彰化縣社頭鄉○○村 ○○路旁,98年2月20日12時20分為警方所尋獲,通知車主 領回(李進華嗣於98年3月12日16時1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 鎮○○路332巷10弄2號前,因下述竊盜另案被逮捕時,扣得 上述李進華自備六角扳手一支)。
三、李力元因先前97年8月1日、97年9月6日、97年12月13日三度 另案被查獲持有槍枝,98年1月19日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發布通緝。而庚○○則因涉及97年12月底與李進華共犯 竊盜樹木案件為警方鎖定(李進華已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944號判決確定、庚○○已經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 確定)。李力元李進華庚○○三人均犯有刑事案件為檢 警偵辦中。98年2月間起,李進華庚○○李力元三人為 籌措逃亡期間生活費用,竟計畫強盜彰化縣境內小規模麻將 賭場,並向江繼然探尋有無適當賭場可供下手。江繼然明知 李進華等人持有非法槍械,逃亡期間欲強盜賭場籌措資金之 動機,仍基於幫助強盜之犯意,提供有一處位於彰化縣北斗 鎮○○里○○路131號之小規模賭場,平常都有二桌麻將以 上人員在內賭博之訊息,以此幫助李進華等人遂行強盜計畫 。李進華李力元庚○○等人另擇定另一處彰化縣竹塘鄉 ○○村○○街16號經營家庭賭場,作為當日另一強盜目標。 李進華李力元庚○○等三人均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持有,竟為壯大火力,推由李進華於98年3月2日19 時 21分、19時24分、19時59分、20時26分多次電話邀約擁有制 式半自動手槍之周聖峯加入。98年3月2日21時23分許,李進 華持先前向李力元借用之仿GLOCK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具殺傷力之組合彈頭之非 制式子彈4顆,李力元持開山刀一把、庚○○持不明手槍一 把(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等兇器,共乘李力元之車牌號碼 DG-5060號黑色日產CEFIRO小客車前往約定之員林大潤發停



車場等候周聖峯周聖峯則由南投鹿谷住處開車出發,並自 備具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起訴書誤載為:滾 筒式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美國 CALICO廠LIBERTYⅢ型,槍號B000275,有殺傷力,含功能正 常之滾筒式彈匣一個)、子彈113顆等違禁物(周聖峯持有 槍彈行為業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抵達上述員 林大潤發停車場與李進華等人會合,李進華等人再引導周聖 峯開車隨行到北斗鎮某處停下,周聖峯攜帶上述自備槍彈, 改搭李進華等人之黑色日產CEFIRO小客車,此時李進華、李 力元、庚○○周聖峯等四人,形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李進華李力元庚○○則加入周聖峯持有 上述制式半自動手槍之犯意,形成犯意聯絡;周聖峯、庚○ ○則加入李力元李進華等人持有上述改造手槍之犯意,形 成犯意聯絡,共同攜帶上述具殺傷力之半自動手槍、改造手 槍為兇器,先於預定地點附近觀察地形後,即於98年3月3日 凌晨2時15分許,李進華等四人駕駛上述黑色CERIRO自小客 車抵達上述預定之彰化縣北斗鎮○○里○○路131號三合院 (賭場)中庭停下後,即由庚○○手持不明手槍一把(無證 據證明有殺傷力)、李進華持上述李力元所有之仿GLOCK改 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含彈匣、子彈4 顆)、李力元持開山刀1支、周聖峯持上述半自動手槍(含 功能正常之滾筒式彈匣一個、制式子彈113發)為兇器,結 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進入賭場後即由周聖峯手持上述半自 動手槍站在門口看守防止賭客逃跑,李進華李力元、庚○ ○進入察看,發現外面房間有人在吃宵夜、裡面房間只有一 桌人打麻將,李進華李力元庚○○仍向在場之戊○○、 丁○○、及在裡面房間打麻將的賭客等人亮出槍枝刀械,並 恫稱:面壁站好,並將身上財物交出,否則將傷害渠等之脅 迫方式,至使戊○○、丁○○及其他賭客等人均不能抗拒, 而交付現金共約新臺幣(下同)10多萬元及手機等物。李力 元等人得手後,隨即揚長而去,李力元並於同日(3日)凌 晨2時23分以李進華之0000000000號手機打電話向江繼然抱 怨怎麼只有一桌人打麻將,江繼然當時人也在北斗鎮徘徊, 並回稱說早一點就有二桌。
四、李進華李力元庚○○周聖峯一行四人,復於同日凌晨 3時許,基於另一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聯絡,再一 同駕車前往上開彰化縣竹塘鄉○○街16號之賭場,以上述相 同之分工,結夥三人以上並攜帶兇器,向在場之己○○、丙 ○○、癸○○、壬○○及丑○○等人亮出槍枝(惟未亮出開 山刀),並恫稱:起立面壁站好,將身上財物交出,否則將



傷害其等之脅迫方式,至使己○○、丙○○、癸○○、壬○ ○及丑○○等人不能抗拒,而交付現金共約2萬多元,並被 迫自囚於屋內最後面的廁所內約十餘分鐘,待確定李進華等 人離開後,才敢走出廁所。而李力元等人得手後,隨即前往 江繼然位於雲林縣二崙鄉省道台19線旁某處之租屋處欲休息 並分贓,見房門深鎖,李力元於同日凌晨3時51分、4時16分 二次打電話催促江繼然趕快從彰化北斗回來,待江繼然回到 雲林二崙租處後,李進華等人即在屋內朋分贓款並泡茶休息 一會兒,天亮之後,李進華李力元先開車前往土庫一家御 品園汽車旅館,周聖峯庚○○未下車,庚○○周聖峯攜 帶其所有之上述半自動手槍(含功能正常之滾筒式彈匣一個 、子彈113發)兇器,返回彰化縣北斗鎮原本停車處,取車 開回南投鹿谷住處。
五、李進華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98年3月10日凌晨6時許,由庚○○駕車搭載李進華,共同 前往臺中市○○區○○路438號前,由李進華下車,手持自 備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而可作為兇器使用,已磨尖之六角扳手一支撬開車門, 竊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4826-LH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供 李進華代步之用。李進華於98年3月12日16時10分許,駕駛 前揭4826-LH號贓車行經彰化縣鹿港鎮○○路333巷10弄2號 前,經警攔查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六角扳手一支(李進 華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確定)。六、㈠嗣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因偵辦周聖峯所犯另一件擄人 勒贖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於98年3 月18日12時40分,在周聖峯南投縣鹿谷鄉○○路○段129號 住所執行搜索,扣得上述半自動手槍(即起訴書所誤載:滾 筒式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功能正常 之滾筒彈匣1個、制式子彈113顆。㈡警方又於98年3月24日 晚間1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307號4樓之空 屋內,逮捕李進華庚○○,並查獲李進華寄藏之仿GLOCK 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1個、具 殺傷力之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2顆、 具殺傷力之口徑9mm之制式子彈彈殼組合直徑9mm金屬彈頭之 非制式子彈1顆。㈢警方再於98年3月25日早上9 時50分許, 為警持搜索票搜索彰化縣社頭鄉○○路○段419巷1號訴外人 蕭錫鈴住處,當場查獲李力元
七、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進華李力元江繼然周聖峯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 結,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 ,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 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 訊中之證述,自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㈡戊○○、癸○○、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陳述內容,具 有證據能力,當無疑問。又證人即被害人丙○○、癸○○、 己○○、壬○○、丑○○、乙○○、戊○○、丁○○、子○ ○、辛○○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雖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 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 而陳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 規定,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應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
㈢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 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 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 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 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案承辦警員對於共同被告李進華所持用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手機,實施通訊監察,係經本院核准在案,此 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及譯文人等之本院 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紀錄附卷可參(監聽時間98年2 月9日~98年3月6日,本院98年度聲監字第43號通訊監察許 可書,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卷第216頁),係依法所 為之通訊監察,況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 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堪認本案 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部分:按現行刑事訴訟法 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 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 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 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二



百零六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 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 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 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 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 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 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 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 (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 法務部公報第312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 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 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 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 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 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 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 ㈤其餘後述引用之相關證據,均為警方合法實施扣押、採證之 證物及資料,或警方及本院依法函請鑑定機關鑑定後所提出 之鑑定文書,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自得引為本案證據。
二、竊盜NT-9766號自小客車部分,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庚○○,對於上述竊盜NT-9766號小客車乙節,已 坦白承認,並與其先前警偵訊中自白一致。
㈡證人(共犯)李進華先前於檢察官二度偵訊中,均具結證述 自己與李力元周聖峯庚○○共同竊盜NT-9766自小客車 之事實(98年5月1日檢察官偵訊筆錄、98年度偵字第2883號 卷139頁;98年10月2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同上卷第262頁) 。
㈢98年2月13日、14日犯案前後,有下列監聽譯文及通聯:┌────────────────────┬──────────┬──┬────────────────┐
│通話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秒數│通話者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38:36 │16 │李:雲林縣北港鎮○街里○○路2號 │
│ │ │ │ (至尊大樓) │
│某人:喂 │ │ │ │
│ 李:你好!我們的『眼鏡』在不在? │ │ │ │
│某人:他已經下去了,他沒跟你聯絡嗎 │ │ │ │
│ 李:好我知道了 │ │ │ │




│ (本院卷二第131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867 │0000-00-00 00:40:55 │46 │元:南投縣草屯鎮中二高草屯交流道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867 │0000-00-00 00:42:26 │41 │元:南投縣草屯鎮中二高草屯交流道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30:52 │19 │元:臺中縣烏日鄉○○路318號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李力元 │0000-00-00 00:19:25 │17 │李:臺中縣烏日鄉○○街51號 │
│元:喂 │ │ │ │
│華:你跑到那裡去 │ │ │ │
│元:在隔壁五金行 │ │ │ │
│華:怎麼進去那麼久 │ │ │ │
│元:對! │ │ │ │
│華:我等很久以為你進去做什麼 │ │ │ │
│ (本院卷二第131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7:34 │531 │元:彰化縣鹿港鎮○○段262地號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58:38 │42 │元:彰化縣鹿港鎮○○段262地號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05:12 │126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4:32 │10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庚○○│0000-00-00 00:37:08 │11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陳:喂! │ │ │ │
│李:你車子有還人家嗎? │ │ │ │
│陳:什麼還人家? │ │ │ │
│李:車子啦! │ │ │ │
│陳:車,有還人家了 │ │ │ │
│李:看有沒有辦法叫人過來文心路 │ │ │ │
│陳:啊? │ │ │ │
│李:那個鑰匙你把我拿去了,我打開最後一道│ │ │ │
│ 門,電燈都亮了! │ │ │ │
│陳:喔!文心路 │ │ │ │
│李:是啦 │ │ │ │
│陳:要叫誰去? │ │ │ │
│李:你想辦法,在文心路加油站旁這裡 │ │ │ │
│(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卷第71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38:1 │533 │元:臺中市○○區○○路174號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庚○○│0000-00-00 00:44:11 │10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陳:喂! │ │ │ │
│李:現在呢? │ │ │ │
│陳:我叫人家來載我了! │ │ │ │
│李:叫『鹹酥』嗎? │ │ │ │




│陳:不是啦 │ │ │ │
│李:鑰匙記得帶過來喔! │ │ │ │
│陳:好啦! │ │ │ │
│李:剛好從中港路轉文心路過來幾個紅綠燈!│ │ │ │
│陳:喔! │ │ │ │
│李:文心路加油站旁而已 │ │ │ │
│陳:右轉還是左轉? │ │ │ │
│李:轉文心路加油站旁巷子這裡,記得鑰匙要│ │ │ │
│ 帶過來喔! │ │ │ │
│陳:好。 │ │ │ │
│(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卷第72頁)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7:11 │10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8:10 │9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8:28 │19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51:39 │8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777 │0000-00-00 00:01:38 │307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5號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867 │0000-00-00 00:09:52 │53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11:3 │68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13:44 │107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18:37 │18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4:3 │1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4:30 │44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進華←受話←0000000000庚○○│0000-00-00 00:03:09 │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陳:喂!我到了 │ │ │ │
│李:你有看到阿水茶站嗎? │ │ │ │
│陳:阿水茶站! │ │ │ │
│李:加油站過來紅綠燈旁,巷子轉進來 │ │ │ │
│陳:我是開一部吉普車。 │ │ │ │
│李:轉過來第一個路口 │ │ │ │
│陳:好。 │ │ │ │
│(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卷第72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30:0 │56 │元:臺中市○區○○路二段9之7號13F│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32:3 │53 │元: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庚○○│0000-00-00 00:46:25 │ │李:臺中市西屯區○○○○街21號7F │
│李:喂,怎樣? │ │ │ │
│陳:170沒問題! │ │ │ │
│李:170沒問題 │ │ │ │
│陳:還可以上去喔! │ │ │ │
│李:嚇嚇叫喔! │ │ │ │




│陳:我現在開到170還可以上去 │ │ │ │
│李:這台是2000而已喔! │ │ │ │
│陳:是! │ │ │ │
│李:好!再來找看看有沒有【斷訊】 │ │ │ │
│(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卷第72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47:26 │48 │元: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58 │
│ │ │ │ 巷47號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50:52 │11 │元:臺中市○○區○○街59號5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52:25 │6 │元:臺中市○○區○○街59號5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40:15 │25 │元:臺中市○○區○○路76巷12弄58 │
│ │ │ │ 號9F │
└────────────────────┴──────────┴──┴────────────────┘
上述98年2月13日14時38分36秒譯文中,李進華要找的人「 眼鏡」就是共犯周聖峯(被告周聖峰於本院先前審理中自承 綽號「眼鏡」無訛)、而同日17時19分譯文顯示,被告李進 華、李力元至少已經同行在臺中縣烏日地區。而且翌日(14 日)0時37分李進華發不動所欲行竊之小客車時,才打電話 叫被告庚○○從彰化出發,前來臺中市○○區○○路現場幫 忙,至少到同日2時3分為止,庚○○還沒趕抵現場。故而李 進華、李力元周聖峯至少在行竊現場停留超過一個半小時 之久,顯然對李進華下車去行竊車輛一事知情,而且證人( 共犯)李進華於偵訊、本院先前審理中,均供稱自己是以六 角扳手開啟車門、開啟大燈,被告李進華顯然有所準備才前 往台中市活動,故98年2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前往台中活動,目的即為行竊車輛。 ㈣此外,另有證人(即告訴人車主)子○○98年2月20日警訊 筆錄(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警卷第190-191頁)之陳 述、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表(NT-9766、2164CC、TOYOTA、藍 色、98年2月14日報失竊,見98年度聲監字第113號卷第18 頁,已影印附本院卷)等資料可資佐證。故綜合被告庚○○ 之自白、證人(共犯)李進華之證詞,佐以通聯記錄、通訊 監察譯文、情況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李進華李力元、周聖 峯結夥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已可認定。三、強盜賭場部分,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庚○○坦承確實參與98年3月3日凌晨2時許北斗賭 場強盜案件,且與證人(共犯)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一 共四人,犯下上述強盜案件,並無第五個共犯存在等事實。 但否認自己有進入賭場內,辯稱:我只有在車上把風,我並 沒有下車或到賭場內亮槍、搜刮財物等行為云云。



㈡證人(共犯)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於本院先前審理時, 均具結陳述:強盜部分確實只有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庚○○等四人共犯,並無第五個共犯存在(見本院98年度訴 字第1950號卷二第199、202、204頁)。下列98年3月2日19時 59分45秒起,0000000000李進華與0000000000周聖峯通聯, 李進華邀約周聖峯加入強盜計畫時,周聖峯質問:「你們有 沒有很多人?」,而李進華答稱:「沒有,只有我和『鏡仁 仔』(本院按:指庚○○)和一位兄仔(本院按指:李力元 )而已!」等語,可知就是一共四人參與強盜犯行。且證人 (共犯)李進華李力元周聖峯於本院先前審理時,均承 認98年3月3日凌晨2時15分許強盜北斗賭場、同日凌晨3時許 強盜竹塘鄉賭場之事實。
㈢98年3月3日凌晨北斗強盜案前後,因李進華0000000000電話 被通訊監察(監聽時間98年2月9日~98年3月6日,本院98年 度聲監字第43號),故有如下譯文及通聯紀錄:┌────────────────────┬──────────┬──┬─────────────────┐
│通話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秒數│通話者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不明 │0000-00-00 00:17:22 │66 │李:雲林縣崙背鄉○○段690地號 │
│ 男子 │ │ │ │
│某男:喂 │ │ │ │
│ 李:兄仔有在家嗎 │ │ │ │
│某男:沒有,在彰化啦!你是誰 │ │ │ │
│ 李:阿華啦!我之前跟你說那個你考慮怎樣?│ │ │ │
│某男:還沒啦 │ │ │ │
│ 李:是便的喔 │ │ │ │
│某男:我知道還沒啦 │ │ │ │
│ 李:沒辦法幫我們調嗎 │ │ │ │
│某男:我問看看 │ │ │ │
│ 李:1用就好,幫我個忙,明天就還你 │ │ │ │
│某男:我問看看 │ │ │ │
│ (本院卷二第129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不明 │0000-00-00 00:55:44 │19 │李:雲林縣二崙鄉○○路502號2F │
│ 男子 │ │ │ │
│某人:喂 │ │ │ │
│ 李:兄仔 │ │ │ │
│某人:是 │ │ │ │
│ 李:有問到沒 │ │ │ │
│某人:「車子」被開走了,我等一下再問 │ │ │ │




│ 李:麻煩你 │ │ │ │
│某人:好 │ │ │ │
│(98年訴字第1920號卷二第129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庚○○│0000-00-00 00:33:05 │23 │李:雲林縣崙背鄉○○段690地號 │
│李:喂,你們也該出門了,等一下要工作了 │ │ │ │
│陳:我們都穿好了,要出去了 │ │ │ │
│李:好,最少也要半個小時的路程 │ │ │ │
│陳:我知道,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安全設施│ │ │ │
│李:好啦,了解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 │ │ │ │
│0000000000江繼然→發話→0000000000李進華│0000-00-00 00:15:59 │0 │江: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9之 │
│ │ │ │ 5號3F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周聖峯│0000-00-00 00:21:43 │94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二號11樓 │
│周:喂 │ │ │ │
│李:阿權有在嗎 │ │ │ │
│周:誰 │ │ │ │
│李:喔『眼鏡仔』 │ │ │ │
│周:是 │ │ │ │
│李:你有來我們這裡嗎 │ │ │ │
│周:沒有 │ │ │ │
│李:鏡仁說跟你講抱歉 │ │ │ │
│周:他在搞什麼 │ │ │ │
│李:沒有啦 │ │ │ │
│周:我以為怎麼都不接電話 │ │ │ │
│李:他說我們晚上會下去 │ │ │ │
│周:你們去南部雲林幹什麼 │ │ │ │
│李:都一樣是賺錢啦! │ │ │ │
│周:喔 │ │ │ │
│李:你晚上要下來嗎 │ │ │ │
│周:阿? │ │ │ │
│李:晚上比較那個.. │ │ │ │
│周:你們在那裡 │ │ │ │
│李:我們在員林,我再打給你 │ │ │ │
│(98年訴字第1920號卷二第130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周聖峯│0000-00-00 00:24:01 │132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二號11樓 │
│李:喂,看你方不方便下來 │ │ │ │
│周:那要到哪裡辦 │ │ │ │
│李:在我們這裡而已 │ │ │ │




│周:是什麼樣的場子 │ │ │ │
│李:北斗啦!是麻將1000的 │ │ │ │
│周:你們去就好了,那麼遠 │ │ │ │
│李:是二桌的啦,還有一場在二林鎮 │ │ │ │
│周:啊?還有二林,搞那麼多! │ │ │ │
│李:欠很多 │ │ │ │
│周:那個朋友弄得怎麼樣? │ │ │ │
│李:還沒回消息 │ │ │ │
│周:啊? │ │ │ │
│李:臺中那個可以回收! │ │ │ │
│周:到底行不行? │ │ │ │
│李:你就下來講!應該是差在要拖進去還是要│ │ │ │
│ 怎樣而已! │ │ │ │
│周:你沒弄個稿出來,要怎麼講! │ │ │ │
│李:好啦。 │ │ │ │
│李:喂,你有沒有決定要下來玩(指:強盜)│ │ │ │
│周:什麼時候? │ │ │ │
│李:晚上啊! │ │ │ │
│周:你們幾點要去? │ │ │ │
│李:等一下啦 │ │ │ │
│周:等一下就沒辦法。 │ │ │ │
│李:就等你啊 │ │ │ │
│周:沒關係,你們去就好 │ │ │ │
│李:還很久,大約九點半到十點 │ │ │ │
│周:喔 │ │ │ │
│李:就等你啊!還有二個小時 │ │ │ │
│周:喔!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李:好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 │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周聖峯│0000-00-00 00:44:27 │42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9F │
│0000000000李力元→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5:5 │23 │元: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9F │
│ │ │ │ │
│0000000000李進華→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6:33 │51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 │
│ 不明男子 │ │ │ │
│李:喂,兄仔你出門了嗎? │ │ │ │
│某男子:有啦!但是他那裡就沒有啊!沒辦法│ │ │ │
│李:喔 │ │ │ │
│某男子:就拿去給人家抵押了 │ │ │ │
│李:另外「小孩子」那個呢?(指子彈) │ │ │ │
│某男子:那個也沒有 │ │ │ │




│李:喔 │ │ │ │
│某男子:我想說去就有,結果他拿去抵押五萬│ │ │ │
│ 元,放在人家那裡。 │ │ │ │
│李:本來想說拿來湊一湊說 │ │ │ │
│某男子:有就可以!但是就拿去抵押了 │ │ │ │
│李:好,謝謝。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 │ │ │
│ │ │ │ │
│0000000000李進華←受話←0000000000周聖峯│0000-00-00 00:59:45 │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 │
│李:喂 │ │ │ │
│周:你們在哪裡? │ │ │ │
│李:我們是在山腳路這裡 │ │ │ │
│周:你是說國小後面那裡嗎? │ │ │ │
│李:喔,你是說地點【指犯案地點】 │ │ │ │
│周:那我們約在北斗工業區 │ │ │ │
│李:北斗工業區 │ │ │ │
│周:北斗工業區怎麼走 │ │ │ │
│李:在斗中路大海星餐廳 │ │ │ │
│周:斗中路! │ │ │ │
│李:不然你來我們田中都怎麼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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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