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074號
CHDM,98,訴,2074,201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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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98年12月17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 羈押,並於99年3 月17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9年5 月16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甲○○乙○○2 人後,認原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5 月17日起再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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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