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25號
PTDV,99,補,125,201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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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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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