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95號
聲 明 人 乙○○
丁○○
丙○○
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
為陳永齡)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
,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