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495號
PTDV,99,繼,495,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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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95號
聲 明 人 乙○○
      丁○○
      丙○○
      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
  為陳永齡)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
  ,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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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