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457號
PTDV,99,繼,457,201005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57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
  為陳永齡、陳永都、陳永山陳永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