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57號聲 明 人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 為陳永齡、陳永都、陳永山、陳永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 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