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債 權 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順畜牧場劉棠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相對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應載明為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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