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727號
PTDV,99,司促,7727,2010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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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
債 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順畜牧場劉棠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應載明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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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